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城市医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万州府[2005]17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22
施行日期:2005-09-22
发布部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正文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万州区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经2005年9月20日万州区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万州区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57号)精神,切实搞好万州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民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二)多方筹资,多种方式,有限救助;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城市居民医疗救助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区民政局负责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实施城市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落实医疗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衔接事宜。

  区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对象的调查、初审、汇总和上报,协助区民政局做好城市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居民申请的接受、入户调查、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

  第四条 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二)城市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医疗费实报实销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

  (三)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五条 城市医疗救助实行重大疾病(以下简称大病)救助。病种为:

  (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二)急性脑中风;

  (三)恶性肿瘤;

  (四)再生障碍性贫血或白血病;

  (五)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六)重度精神分裂症(重点优抚对象精神病人按有关政策执行);

  (七)重度大面积灼伤;

  (八)其他重大疾病。

  第六条 救助对象患大病住院治疗,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部分等金额后,个人一次性医疗费用负担超过自身承受能力将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在规定的年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的救治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七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治疗费用个人负担超过2000元时,对超过部分按40%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第八条 审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减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五)不在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实施医疗救助的医疗服务机构原则上应是乡镇、街道中心卫生院及其派出机构,以及二级以上医院(三峡中心医院、万州区人民医院、万州区第四人民医院、万州区第五人民医院、卫校附属医院、万州区中医院、万州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万州区妇幼保健院及其派出机构)。大病医疗诊断机构必须是二级以上医院。

  第十条 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参照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救助对象持《医疗救助证》到指定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救助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减免政策。其中,免收普通挂号费,大型检查费、普通住院床位费、手术费等费用减免20%,规定范围的内药品费用按正常销售价优惠10%.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坚持“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布、街道(乡镇)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核”的程序。

  (一)申请。救助对象本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要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指定医疗机构的诊断书;

  2、费用收据;

  3、身份证或户口簿;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优抚证》等有关材料;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享受医疗保险或单位报销的,还需出具保险机构支付和单位报销的证明材料。

  医疗救助对象应在诊断正式结论出来后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医疗终结(或出院)3个月内不提出救助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二)评议。由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采取入户、邻里访问等形式开展调查,进行民主评议,在社区内张榜公布,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三)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可采取抽查并入户、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报区民政局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四)审核。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及时签署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多方筹资,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给我区的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

  (二)区财政专项预算安排;

  (三)每年从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中按20%提取的彩票公益资金;

  (四)每年区民政局开展的社会捐助中按40%提取的募集资金;

  (五)社会各界自愿定向捐赠资金;

  (六)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七)其他来源的资金。

  第十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只能用于医疗救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结余资金滚入下年度使用。

  区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区民政局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经区民政局批准的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按季向区财政局申报,区财政局按季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区民政局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由区民政局直接或委托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支付给救助对象。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台帐,乡镇街道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个人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十五条 严肃医疗救助纪律。负责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把好程序、条件关。对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贪污挪用或无故扣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查实要如数追回救助金,取消其医疗救助申报资格,收回《医疗救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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