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05]15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22
施行日期:2005-09-22
发布部门: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7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和实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促进安置工作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确保自谋职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十分必要。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督促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现就我省贯彻国务院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按照民政部的统一要求,由省民政厅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各地要加强退役士兵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和技能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

  (三)各级人才交流服务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求职登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管理、社会保障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就业服务。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或乡镇社区接收管理。

  (四)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支持、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城镇退役士兵从批准自谋职业之日起,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供养,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如数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城镇退役士兵以自谋职业的方式就业后,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荣立二等功的增加25分、荣立一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3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

  (七)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校、普通高校的立功加分以本人立功中最高一次加分,并只计算一次。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复试录取。

  (八)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被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后,可给予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其中学业优秀的可给予高数额奖学金。

  四、个体经营

  (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税费

  (十)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一)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二)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三)本《实施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实施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实施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十四)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贷款

  (十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七、户籍

  (十六)城镇退役士兵在县区市及其以下乡镇自谋职业的,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材料,准予在自谋职业地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城镇户口。

  城镇退役士兵易地到地级以上城市自谋职业,本人在当地有住房、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材料准予办理城镇户口,其家属和子女允许随其落户。

  (十七)各地原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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