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残疾人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黔江府办发[2005]10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21
施行日期:2005-09-21
发布部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市政府第162号令,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机制,提高残疾人就业率,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本质要求。各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用人单位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二、积极主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发[2004]27号)的规定,本辖区内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都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已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不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年按实际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无法履行缴纳义务的,由缴纳义务人申请,经区残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当年可以部分减免或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务必于今年10月底前主动缴纳今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逾期不缴纳的,由区财政局全额代扣。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及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扎实做好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区残联是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收单位。区地方税务部门是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收单位。区地税局和区残联要把征收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圆满完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任务。要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分片负责,利用一个月左右时间集中精力抓好征收工作,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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