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财税[2005]13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1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日,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在贯彻执行《关于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229号)中,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给予明确。经市局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的综合税率问题

  由于重庆市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已停征,个人房屋出租的综合税率统一调整为7.35%.

  二、关于租住国有公房的个人出租该房屋应如何征税的问题

  承租人将租住的国有公房转租的,应比照个人房屋出租的规定征税。

  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改变用途的,应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改变用途的,由承租人(或使用人)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应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或土地权属不明确的),由实际使用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为有权部门下达批文的时间。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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