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宁地税发[2005]18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0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11月12日国税函[1996]656号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6,28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