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庆政办发[2005]7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07
施行日期:2005-09-07
发布部门: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有关中、省直单位,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应对突发性重大灾害事件,按照中震发救[2004]188号文件要求,现将人口稠密地区的时代广场、东风新村商业广场、铁人广场、龙南中心绿地广场、乘风广场、石油广场、乙烯街心公园广场、龙凤街心公园广场辟建为附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有关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平灾结合。平时应急避难场所应为居民提供环境优美的休闲、娱乐、健身或其他功能的场所,遇有地震、火灾、爆炸等突发重大灾害时作为避难、避险使用,所配备的救灾设施能够发挥应急避难的特殊作用。

  二、保持快速通畅。应有相关的疏散通道连接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通道应最少设置两条以上,宽度应符合消防要求,并保证快速通畅,使居民可以迅速到达避难场所。

  三、设置明显标志。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牌,为居民提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位及距离。标志设置,可参考《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1/224-2004)。

  四、配备应急设施,划定应急避难功能分区。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配备应急供水、应急供电等设施。应划定应急避难功能分区,如应急指挥部、应急物资供应站、应急厕所、应急广播站、应急卫生防疫站、保卫处等,并设立相应标志。

  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作好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工作,并配合市地震局制定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预案,做到在发生地震等公共突发事件时,能按照预先制定的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避难群众并合理安置,保证救灾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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