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镇乡街道政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镇乡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万州府[2005]16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9-05
施行日期:2005-09-05
发布部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正文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和加强镇乡(民族乡)、街道财政管理工作,积极防范和化解镇乡(民族乡)、街道财政风险,确保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区镇乡(民族乡)、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牢固树立“还债也是政绩”的观念,把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消化镇乡(民族乡)、街道政府性债务工作当成维护政府信用、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大事来抓。各镇乡(民族乡)、街道要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镇乡(民族乡)、街道财政所负责本地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地要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人员名单于2005年9月1日前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负责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镇乡(民族乡)、街道新增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资金的审核,以及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真清理,摸清底数

  从2005年9月1日起,各镇乡(民族乡)、街道要对2005年8月31日之前发生的本地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核实债务总体规模、债务来源类型、债务资金用途、到期逾期情况和还款情况等,并于2005年9月15日前报区财政局审核,锁定镇乡(民族乡)、街道政府性债务存量。

  三、落实措施,严控新债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过程中确需举债的项目,必须报区财政局审核,区政府批准。重大举债项目,经区政府研究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举债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说明举债的项目名称、内容,举债的数额、资金来源、期限、利率,以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同时提供该项举债对本镇乡(民族乡)、街道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财政收支的影响,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二)区财政局对申请举债的镇乡(民族乡)、街道财政状况、负债及债务清偿和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会同区计委等相关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该项举债进行评估论证后,将有关评估意见上报区政府审定。

  今后,各镇乡(民族乡)、街道及其所属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新增政府性举债,一律不准为经济活动提供贷款担保;违反规定举债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由签字人和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承担偿债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四、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

  对有政府性债务的镇乡(民族乡)、街道,按照当年新增财力的一定比例(由区财政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核定)建立偿债准备金,在年度决算后划入区财政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专户。处置国有资产、资源(含土地资源)的收益,要及时全额划入区财政资产收益专户,再按规定提取偿债准备金划入偿债准备金专户,必要的成本费用按规定程序审批支付。从镇乡(民族乡)、街道筹集建立的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其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用于相应镇乡(民族乡)、街道偿还政府性债务。凡不按规定还款和划交偿债准备金的镇乡(民族乡)、街道,区财政局将从税收返还、转移支付和其他区财政应拨付资金中予以扣减。对举债资金和偿债资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机构要设立专用帐户管理,其使用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日常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五、严格纪律,实行奖惩制度

  (一)对在政府性债务清理偿还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未经审批擅自举债或为经济活动提供贷款担保以及截留挪用政府性举债资金和偿债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镇乡(民族乡)、街道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照各镇乡、街道不同财力情况,按实际偿还债务数额10%至30%的比例,经镇乡(民族乡)、街道当年申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区财政次年予以配套补助。配套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债务,用配套补助资金偿还债务的部分,区财政不再配套补助。

  (三)对当年用镇乡(民族乡)、街道自有财力分项目偿还政府性债务,数额达到50万元的,奖励镇乡(民族乡)、街道1万元。达到100万元的奖励2万元;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乡镇,奖励5万元;对于债务管理工作成效突出,当年内还清全部债务的(债务总额必须在3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工作业务开支。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个季度要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机构(区财政局)报送一次债务情况报表。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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