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部门机关干部工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部门机关干部工作期间禁酒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葫政发[2005]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02
施行日期:2005-03-02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贯彻市纪委6次全会决议,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加强廉政建设,市政府决定在政府党组成员和政府部门机关干部中实行工作期间严格禁酒等有关规定。

  一、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酒后参与行政行为。

  三、禁止接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钱物。

  四、禁止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进行非组织安排的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色情、迷信、赌博等活动。

  五、不得粗暴对待管理相对人或对其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

  以上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如有违犯者,将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二00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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