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第六届社区居民委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朝政办发[2005]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10
施行日期:2005-03-10
发布部门: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和省、市政府安排,我市今年上半年对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本次选举是我市开展社区建设工作五年以来进行的一次重要选举,是进一步优化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结构、加强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建设、提高广大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积极性的实际步骤。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选举工作,关系到社区的组织能力、服务质量、自治水平能否适应社区发展需要,关系到未来社区建设水平,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要把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作为城市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顺利完成选举工作。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都要成立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辽宁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试行)》,认真做好对选举的指导工作。各地在3月20日前要完成选举方案的制定,3月底前完成推选社区选举委员会、推选居民代表,4月20日前完成候选人的择优入围,6月10日前完成全部社区的选举工作。

  二、推选好社区选举委员会和居民代表

  成立社区选举委员会是推进社区民主选举的重要环节。推选社区选举委员会要照顾到社区的各个层面,一般每个居民小组都要有选举委员会成员。街道办事处要紧紧依靠社区选举委员会开展工作,并认真予以指导。

  随着社区的发展,社区居民代表在社区事务管理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注重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的组织能力、群众威望、工作作风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其代表居民诉求的广泛性,注意各居民小组代表名额分配的合理性。原则上1000户以下的社区,代表人数不得低于50人;1000户以上的社区,每增加30户增加1名代表名额。居民代表的分配要覆盖每个居民小组、每栋居民楼,以利于今后社区工作的组织开展。要鼓励居民自荐,经该居民小组或临近若干户推选成为居民代表。新一届居民代表产生后,社区选举委员会要充分征求他们对选举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选举方案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采取有效措施把优秀人才选进社区居民委员会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采取有效的择优入围方式,以保证候选人的质量。已经实行社区工作者资格认证的地方,对没有取得社区工作者资格认证的竞选人,应实行资格考试,获得相应资格后方能参选;上届居民委员会成员已经取得资格,但在2004年度民主评议中不合格的,必须经重新考试取得资格后方可参选。尚未实行社区工作者资格认证的地方,要对所有报名竞选者进行一次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获得资格证书的,方可进行竞选。资格考试原则上由县(市)区统一组织进行。

  新竞选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的年龄原则上限制在45岁以下。第五届居民委员会成员在2004年度民主评议中合格的,可以放宽到52岁。主任候选人原则上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候选人一般应该长期在本社区居住,特殊情况的,居住地不应超过本街道办事处范围。

  社区警务负责人、小区物业管理机构负责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社区服务站负责人可以经过选举成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但不享受生活补贴。

  四、切实保障社区居民的选举权

  各地应结合实际,采用合适的选举方式,提高社区居民的参选率。在保证每个街道至少有一个以上社区采取直接选举或户派代表选举的基础上,各地应尽量增加直接选举或户派代表选举的社区的数量。对居民有直接选举或户派代表选举要求、居民代表大会决定实行直接选举或户派代表选举的,指导机关应给予支持和帮助。采用居民代表选举的社区,非居民代表以外有选举权的居民提出参选,应该准予其投票参选,并相应增加计票的基数。

  各地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并可以采取上票下移的方式计票,以保证素质较高的候选人能够当选。

  五、以选举为契机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要及时成立各类专门的工作委员会,及时推选居民小组长、单元长、楼长,以健全和完善社区工作的组织体系。县(市)区要对新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系统的培训,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朝阳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规范社区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及时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制定、完善社区工作制度,制定社区三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并向社区居民公布。各县(市)区 要将各社区的重点工作目标汇总成表,印发到社区间相互交流。

  各地要在6月20日前将第六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

  二○○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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