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5]8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14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

二00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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