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建筑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外开窗”含义解释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发改办运行[2005]50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17
施行日期:2005-03-17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外开窗”含义问题的请示》(桂建报字[2005]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现行国家标准中尚未对“外开窗”术语有明确解释。为解决你厅提出的实际问题,经与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研究商定,对《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外开窗”一词的解释为:外墙上窗扇向室外开启的平开窗及上悬窗、下悬窗。

  二、国家标准GB5823-86(建筑门窗术语)已列入计划修订,在新标准未出台前,请按照以上解释执行。新标准出台后,严格按照新标准要求执行。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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