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百政函[2005]4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18
施行日期:2005-03-18
发布部门:百色市人民政府

正文

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问题的请示》(百价报[2005]0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市直执收部门及右江区和百色城区市场机构、屠宰企业对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市水产畜牧、环保部门在生猪饲养、屠宰、销售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动物防疫费1元/项,动物检疫费3元/头,动物产品检疫费4元/头,屠宰场地消毒费0.5元/头,超标排污费0.5元/头。

二、市场管理机构(市场经营者或所有者)收取的市场设施租赁费:没有进行招投标的市场:百色城区每天8元/1—3平方米,乡(镇)每天5元/1—3平方米;已进行公开招投标收费的,按实际中标价执行。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8元/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2元/头。

四、生猪屠宰企业收取的生猪屠宰服务费:机械化屠宰20元/头,半机械化屠宰17元/头,手工屠宰15元/头。

五、各县对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收费,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桂价费字[2004]274号)精神,由各县自行制定具体标准。

百色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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