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全民监督公共工程实施方案」

修正「全民监督公共工程实施方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工程管字第0940007110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18
施行日期:2005-03-18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工程管字第094000711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6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行政院院台工字第0940004592号函修正备查

壹、缘起公共工程品质,攸关民众生活福祉,爰引进全民督工的机制,除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质外,并藉由全民监督之概念,以民间力量监督政府施政,协助政府部门及早发现相关缺失,并谋求改善,可彰显政府重视民众心声,共创优质公共建设之决心。

贰、适用对象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以下简称机关)兴办或机关依法核准由民间机构参与或投资兴办之工程。

参、全民督工通报及处理程序一、民众发现公共工程有下列情形者,得依规定通报督促改善:

(一)工程品质不良:如路面有坑洞、人行道凹凸不平、新建水沟通水不良或挡土墙未背填级配及无预留泄水孔等。

(二)安全措施不足:如鹰架固定不良、支撑松散不牢、支撑强度不够、未设置围篱或围篱占用道路或因施工导致邻房产生裂缝等。

(三)环境卫生不佳:如营建废弃土乱倒、工地泥泞、污废水随意排放、尘土飞扬或施工噪音干扰等。

(四)工程进度缓慢:如施工进度缓慢、停工时间过长或超过告示牌原定完工期限而未完工等。

(五)其它:除检举不法、法令疑义及建筑管理(如违建、违章查报、既成巷道认定等)外之公共工程缺失。

二、通报管道:

民众发现前项缺失后,得以下列任一方式,向工程主管机关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程会)反映:

(一)网络(网址:http://www.pcc.gov.tw)。

(二)080专线电话(0800-009-609)。

(三)传真(02-87897714、87897724、87897734)。

(四)信函(径寄:台北市信义区松仁路三号九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全民督工系统)。

三、现场勘查:

(一)工程主管机关于接获民众通报后,应即要求工程主办机关派员赴工程现场勘查。

(二)处理时限:工程主办机关于接获工程主管机关通知后应随即勘查处理,以不超过五个工作天为原则;勘查完成后,应将勘查结果登录于网络。

四、改善追踪:

(一)限期改善:民众反映案件经工程主办机关派员勘查属实,应于七个工作天内处理完成;缺失情节严重或情形特殊之案件,其改善期限得经工程主办机关首长同意后酌予延长,并陈报工程主管机关备查;改善期限届满时,如工程主办机关仍未将改善结果陈报工程主管机关,工程主管机关应派员赴现场查核或会勘。

(二)持续追踪:工程主管机关应定期上网填报民众反映案件之处理情形;如有未依限完成事项,应将原因及预定展延之期限一并说明。

五、回复民众:工程缺失改善完成后,主办机关应陈报工程主管机关,经工程主管机关确认后结案,应上网或以电话、传真、书函等方式回复反映民众。

六、工程查核:届期未改善或情节特殊案件,工程主管机关及工程会得办理查核。

七、汇整公告:工程会每季汇整工程主管机关处理民众反映案件办理情形,并于网络或媒体公告。

前项所称工程主管机关,依工程主办机关认定之;在中央为部会,在地方为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

肆、执行权责分工一、工程会:

(一)制定运作机制,并督导工程主管机关建立通报体系。

(二)考核各主管机关办理情形,并得赴现场查证。

二、工程主管机关:

(一)建立通报体系及运作机制,定期上网更新案件处理情形,并指定专人回复民众。

(二)考核工程主办机关办理情形;对于未依限改善完成案件,应予追踪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工程主办机关:依限改善缺失,并将改善成果上网登录陈报工程主管机关。

伍、考核作业依全民监督公共工程实施方案考核作业规定(如附件)办理。

陆、表扬一、民众反映事项经查证属实,且可有效预防或改善工程缺失发生之通报案件,由工程会择优颁发奖牌予以表扬。

二、工程会每季办理全民监督公共工程通报摸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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