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九十四年辅助劳工修缮住宅贷款实施要

订定「九十四年辅助劳工修缮住宅贷款实施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劳福1字第0940012017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18
施行日期:2005-03-18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福1字第0940012017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24点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为改善劳工居住环境,提升生活品质,办理辅助劳工修缮住宅贷款(以下简称本贷款),订定本实施要点。

二、本贷款主管机关:中央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有关承贷事宜由中央主管机关委托银行办理。

三、本贷款内容:

(一)资金来源:由承办金融机构提供自有资金支应,贷款风险亦由各承办金融机构自行负担。

(二)办理户数:总户数为五千户。

(二)贷款额度:每户贷款金额最高新台币五十万元,实际贷款金额由承贷银行依房地押值或修缮住宅所需金额核实估算。

(三)贷款利率:

1.劳工负担部分,按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储金机动利率加计年息○.五七五厘计算。

2.政府固定补贴利差年息一厘。

(四)贷款年限:提供贷款之住宅,若足额担保者,最长不超过十五年;非足额担保者,最长不超过七年。

(五)还款方式:依贷款年限按月平均摊还本息。

(六)授信作业,依各承贷银行规定办理。

四、申请本贷款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一般产、职业之在职劳工,参加劳工保险年资累计三年以上者。

(二)适用劳动基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之公务员兼具劳工身分,参加公保年资累计三年以上者。

前项有配偶之在职劳工,以本人、配偶或子女或本人(或配偶)之父母共同居住者为一申请户;无配偶之在职劳工,本人须年满二十岁,以本人及父母或子女为一申请户;但四十岁以上单身在职劳工,得以本人为一申请户。

五、申请本贷款者,其住宅状况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劳工家庭成员仅有一户房屋,并以自住者为限,且申请本人、配偶或其尊亲属至少一人设籍该住宅。

(二)自建筑完成登记日起至申请案件送达日止屋龄达十年以上。

(三)住宅产权:有配偶之劳工,房屋产权应全部登记为本人或配偶或直系尊亲属名下,或本人与配偶或直系尊亲属共同持有者。无配偶之劳工,房屋产权应全部登记为本人或直系尊亲属名下或本人与直系尊亲属共同持有者;但四十岁以上单身之劳工,房屋产权应全部登记为本人名下。

(四)住宅基地应登记为建筑用地,房屋主要用途登记应为住宅或含住宅字样,住宅建材必须为加强砖造以上。

经查另有房屋座落纪录者,其持分面积申请本人以四十平方公尺计算,并依原申请单位内之眷口人数,每一眷口加计十七平方公尺,全部持分面积在不超过一百平方公尺,且房屋课税现值依持分面积比例计算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下者,得不列为前项第一款之房屋户数计算。

六、住宅遭受火灾或天然灾害受损者,或经检测为海砂屋、辐射屋确有修缮必要者,得项目申办本贷款,其资格条件不受保险年资须达三年以上、屋龄须达十年以上及已办有政府优惠住宅贷款不得再申请之限制。

受灾户拥有二户以上房屋因前项规定之事故同时受损,致均无法居住者,得申请本贷款,不受第五点第一项第一款仅有一户房屋资格之限制,惟申请本贷款以一户为限。

前项申请应于灾后或检测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本贷款:

(一)本人或配偶为事业单位、机构负责人者。

(二)申请户内有二人以上同时申请或一人同时申请二次以上者。

(三)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已享有政府优惠住宅贷款者(包括承购公有眷舍房地、公教住宅贷款、劳工建购住宅贷款、劳工修缮住宅贷款、国民住宅贷款、辅助人民自购住宅贷款、青年优惠房屋贷款暨信用保证项目、青年购屋低利贷款等政策性优惠住宅贷款)。

(四)建物登记为店铺、工厂、办公室、仓库、农舍、工业住宅或其它用途者。

(五)住宅位于禁建地区、泄洪地区、公共设施预定地、保留征收地、行政命令限制建筑地区者。

(六)依都市计画法规定,划定地区范围禁止建筑或尚未公布细部计画地区,曾出具切结述明如将来抵触都市计画必须拆除时,不得要求任何补偿者。

(七)建地为产业或公有地或祭祀公业财团法人管有之土地,无法办理分割过户移转及设定抵押权,或其它不宜作为担保品者。

贷款户经查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本贷款资格,并停止利息补贴,已补贴之利息应返还国库。

八、受理申请作业:

(一)申请书表:自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星期例假日除外)在各承办银行免费提供索取,或于本会网站下载(网址:www.cla.gov.tw-「劳工住宅贷款」网页)。

(二)申请时间及地点:自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各承办银行及所属分行(如附件)当面受理劳工申请,额满为止。

(三)申请方式:采随到随办全年受理方式,申请人应填妥申请书表并检齐证件,依规定向各承贷银行及所属分行提出申请,各承贷银行及其分行受理审查后,应按申请户「住宅所在之县市行政区」予以归类依序编号键档。

(四)应检附证件:

1.申请表一份。(附表一)

2.任职单位或职业工会证明书一份。(附表二)

3.切结书一份。(附表三)

4.劳保卡影本(加盖任职单位印信)或劳保被保险人投保资料表一份。(投保公保者以服务证明书代替)

5.全户户籍誊本一份。(请向户政事务所申请,限申请日前三个月内;申请单位内成员如有不同户籍者应并同检附)

6.建物、土地登记簿誊本及房屋税籍证明书(或房屋税单影本)各一份。(建物及土地登记簿誊本请向地政事务所申请,房屋税籍证明书请向税捐稽征处申请,均限申请日前三个月内,房屋税单影本限申请前已缴纳者)

7.火灾受灾户应另检附消防单位证明;天然灾害受灾户应检附住宅所在地县市政府或乡镇市区公所出具之住宅受损证明;海砂屋、辐射屋受灾户应另检附相关专业单位开具之检测证明。

8.另有房屋座落纪录者,应提出该土地、建物登记簿誊本(该房屋座落如属未办理保存登记之建物,则可免附)及房屋税籍证明书。

九、审查作业:

(一)由各承办银行按收件顺序随到随审,并按申请户「住宅所在之县市行政区」予以归类依序编号。

(二)初审合格案件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计算机键文件及校对,并由本会汇整资料向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查询住宅状况,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住宅查调工作,以及有无重复申请、房屋座落查询之复审作业,进行房屋座落比对作业后,并个别寄发申请户「审查结果通知单」。

十、财税查询作业:

申请劳工应签章同意由本会向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查询住宅状况,如查询不符合规定,应不予核贷。其查询对象如下:

(一)有配偶者,应查询本人、配偶及子女或父母。

(二)无配偶者,应查询本人及父母或子女。

(三)四十岁以上单身者,仅查询本人。

十一、办理贷款期限:

经审查或申覆符合规定者,应于下列期限内办妥贷款:

(一)合格户:核定后六个月内办妥贷款。

(二)申覆合格户:审查结果须申覆者,应于申覆期限内提出申覆,并于接获申复核准函后六个月内办妥贷款。

(三)递补户:接获递补通知单六个月内办妥贷款。

所称办妥贷款系指银行完成拨款作业。

十二、办理本贷款应检附文件:

(一)审查结果通知单。

(二)建物及土地登记簿誊本。

(三)修缮住宅基地如非自有者,应检附能设定抵押贷款之同意书。

(四)其它依金融机构贷款作业规定应检附之证件。

十三、本贷款应以申请本人名义办理贷款,并签订借据及本贷款增补条款契约书。

十四、本贷款核定户应于贷放后六个月内,办妥修缮住宅事宜,并提供修缮住宅前后照片供承贷银行备查。惟申请本贷款前六个月内已完成住宅修缮,并持有原始凭证(发票或收据)者,得依规定提出申请。

十五、拟修缮之住宅原已在本会委托银行办有贷款者,可向原贷银行申请本贷款;如非在本会委托银行办理者,得向可办代偿银行洽贷,银行得代为清偿原金融机构贷款后,再办理本贷款。

十六、提供设定抵押权办理本贷款之住宅,其房地原设定有债务未清偿,经查估之剩余押值,不足担保所借贷款金额时,应以免保人方式承作,并得申请拨付补贴息。

十七、本贷款以支用于修缮住宅所需相关费用等为限,不得移作他用。

十八、贷款户如将原设定抵押之房地转让予他人,应主动告知主管机关及承贷银行,并应自转让之日起终止利息补贴,其因怠于告知而致之不当得利,应予追缴返还公库。

十九、本贷款申请资格经各承办银行予以审定后,申请人不得因事后资格条件等变动要求重新更审。

二十、银行应配合本会建置之「辅助劳工住宅贷款拨补息管理系统」,按月将贷款户每月缴款明细、逾期催收、强制执行等相关资料键文件,并将异动档每日汇送本会,俾利精确核算本会及北、高二市政府补贴息经费并予以核拨,有效稽查逾放、法拍等管制事项。

二十一、各承办银行对于贷款户如有逾期未缴及积欠贷款本息情事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贷款户未依约按月缴付贷款本息期间,本会及直辖市政府不予补贴利息。贷款户积欠贷款本息达六个月者,承贷银行应即停止申请拨付补贴息,同时将担保之不动产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并于处分供担保之不动产后,将积欠期间所补贴之利息返还本会及直辖市政府。

(二)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尚未完成前,贷款户即清偿积欠本息且恢复正常缴息后,本会及直辖市政府同意恢复补贴,惟积欠期间仍不予补贴,其已拨补之利息应返还。

(三)贷款户逾期缴款连续未达六个月即予清偿并恢复正常缴息,得视同正常户处理,仍予补贴利息。

二十二、各承办银行办理本贷款,应确实依照本要点规定及授信相关规范办理,如有违反者,政府已拨付之补贴息,应改由承办银行自行负担。

二十三、各承办银行应妥为保存本贷款相关资料,以备本会及北、高二市政府派员实地前往查核。

二十四、为利各承办银行受理申请及审查作业流程标准化,本会应另订承办银行受理审查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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