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建会文秘字0941105220号函核备发布全文19条
第1条 国立台湾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为规范本馆出版业务及出版品质,特订定国立台湾博物馆出版品作业及管理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第2条 本要点所称出版品包括本馆学术性及教育推广相关之书籍及非书资料,各种出版品由各业务组室提出,并依本要点办理。
第3条 本馆设置「国立台湾博物馆出版委员会」(以下简称出版委员会),负责审订本馆出版品作业规定及出版相关事项。
第4条 出版委员会设委员九至十一人,馆长、秘书、各组主管、秘书室主任为当然委员,馆长为召集人,并由馆长另遴选具有学术或编辑专业人员担任委员,委员为无给职,任期两年。
第5条 出版委员会视业务之需要召开会议,必要时得外聘委员出席,外聘委员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开会时出席人数应超过总人数二分之一始得开议,会议决议经馆长核定后执行。
第6条 「国立台湾博物馆学刊」「国立台湾博物馆学刊」为本馆学术性期刊,每年六、十二月出刊。
学刊内容涵盖人类学、地球科学、动物学、植物学、博物馆学等学术性论着。
学刊内容经征稿、审查程序,并提出版委员会同意后印制。
学刊印制规格为十六开(26*19cm),编辑作业由馆长指派各组轮流负责。
第7条 「台湾博物季刊」「台湾博物季刊」为本馆通俗性期刊,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出刊。
季刊内容涵盖人类学、地球科学、动物学、植物学、博物馆学等相关题材季刊内容经征稿、审查程序,并提出版委员会同意后印制。
季刊印制规格为菊八开(21*29cm),编辑作业由推广组负责。
第8条 「自然史及博物馆学专书」本馆针对人类学、地球科学、动物学、植物学、博物馆学等领域出版学术性及通俗性书籍,凡符合上述主题且具独创性及社会教育价值者,均可由各组室向出版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表如附件一),完成审查程序后印制出版。专书印制规格以菊八开(21*29cm)及十六开(26*19cm)为原则。
第9条 「展览及文宣相关出版品」为本馆针对馆务介绍、展览、教育活动等主题印制之专刊、简介、手册、学习单、折页、海报等各类出版品,印制规格及数量由各组室规划,经出版委员会同意后办理。
第10条 「电子化出版品」包括网站、光盘片及录像带等非书资料,印制规格及数量由各组室规划,经出版委员会同意后办理。
第11条 本馆出版品应申请统一编号(GPN)、国际标准书号(ISBN)及预行编目(CIP),该项作业于付印前由申请人检附相关资料,送馆内政府出版品网(GPNET)专责管理人办理,并会签资料室订定售价或工本费。
第12条 本馆出版品所有文字、影像及编辑设计,应于完成发包作业前取得著作财产权或使用权,并应有书面证明文件或与作者签订发行契约书。
第13条 本馆出版品之设计及印刷,由各组室提出印制规格及数量需求,签准后由秘书室办理采购,并依相关规定共同办理验收程序及核销事宜。
第14条 本馆出版品之稿费、图片费支给标准依照「国立台湾博物馆出版品稿费、图片费计算表」(如附件二)办理,如有特殊情形得另案签准,其余费用支给标准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15条 本馆出版品之库存管理及分发寄存作业与委托销售业务由资料室统一办理,所有出库作业应由申请人填具领书单或提货单(如附件三),呈核后向资料室提领,资料室应记载各类出版品库存数量,并预留安全存量。
第16条 出版品除依照研考会规定办理分发寄存作业外,针对馆外单位及个人得视公务需要办理赠送或交换,数量由申请人提出并呈核后向资料室提领。
第17条 具有短期流通性质之出版品如手册、折页、海报等印刷物,于印制完成后送资料室两份保存,并由资料室建立清单以供查核,其余数量由各组室自行管理。
第18条 本馆出版品得委托「国立台湾博物馆员工消费合作社」或其它行政院研考会指定之书局代售,代售费用依照行政院研考会之规定支付,售价所得全部缴交公库。
第19条 本要点经提报出版委员会审议及馆务会议通过后实施,并报请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备查,修正时亦同。未尽事宜得依照行政院研考会及文建会之相关出版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