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花莲县政府采购稽核小组设置及作业要

订定「花莲县政府采购稽核小组设置及作业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行购字第0940037605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21
施行日期:2005-03-15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花莲县政府府行购字第0940037605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8点;并自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实施

一、花莲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依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采购稽核小组组织准则及其作业规则之规定,设立采购稽核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稽核监督机关办理之采购事项,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小组任务职掌如下:

(一)稽核监督所属机关、学校、乡镇市公所办理采购有无违反政府采购法令。

(二)审核本府内各单位办理工程采购一千万元以上、劳务及财物采购五佰万元以上及府外所属机关单位、县立各级学校办理查核金额以上采购预算书(含施工图)。统包方式办理之采购招标案得免送本小组审核,本小组视工作需要进行审核及稽核。

三、本小组组织如下:

(一)本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县长兼任,综理稽核监督事宜。

(二)本小组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行政室主任兼任,襄助召集人处理稽核监督事宜。

(三)本小组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行政室采购行政课课长兼任,综理小组日常事务。

(四)本小组置稽核委员若干人,由本府相关业务单位副局长、技正、课长派兼,办理采购稽核监督。

(五)本小组置稽查人员若干人,由本府相关业务单位技士派兼,协办稽核小组业务。

(六)本小组置干事一人,由本府行政室(采购行政课)指定人员专办,办理小组经常事务工作。

前项成员均为无给职,任期二年,期满时得续派兼之。

四、稽核案件之核派,以每月至少办理项目稽核八件、一般稽核二十二件为原则,主管机关另行规定查核件数时,得随时增加之。

五、稽核案件由本小组稽核人员自下列案件中选取签奉核定后办理:

(一)自政府采购公报或查核系统筛选或勾稽案件。

(二)民众或厂商检举之异常采购案件。

(三)民意关切之异常采购案件。

(四)媒体报导之异常采购案件。

(五)监审检调机关移送案件。

(六)主管机关移送案件。

(七)其它经签奉核可办理稽核监督案件。

六、本小组发现机关办理采购有重大异常情形者,得经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员组成项目小组,对机关进行稽核监督。

本小组进行稽核监督时,得不预先通知机关。

七、本小组每四个月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八、本小组召开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始得开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之,并担任主席,如召集人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九、审议案件时得就机关办理采购之书面,信息网络或其它有关之信息、资料,办理稽核监督。并得请采购机关或有关单位提供资料及派员列席说明。

十、本小组办理稽核监督,采购机关应予协助及配合。

稽核委员至采购机关办理稽核监督时,应主动出示稽核小组之书面通知及身份证明。

十一、本小组稽核监督采购,如认为有必要时得以书面通知机关对采购标的进行检验、拆验或鉴定,其结果机关应提报本小组。

十二、本小组认采购机关有违反本法之情形者,除应依本法规定处理外,应函知机关采行改正措施,并予追踪管制。

十三、本小组应依稽核报告内容填报「采购稽核小组稽核监督案件办理情形一览表」,并于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办理之稽核监督结果送主管机关考核。

十四、稽核委员办理稽核监督,除涉及本人目前或过去三年内任职机关之采购事项应行回避外,其回避准用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之规定。

有前项应行回避之情事而未依规定回避者,稽核小组召集人应令其回避,并另行指定稽核委员。

十五、本小组委员及其有关人员,致力于稽核监督事宜,若有绩效,得予以奖励。

十六、本小组执行业务所需经费由本府编列预算支应。

十七、本小组以本府名义行文。

十八、本要点自94年3月15日实施。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4,60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订定「花莲县政府采购稽核小组设置及作业要点」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