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旅游娱乐文化促进会章程

澳门旅游娱乐文化促进会章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22
施行日期:2005-03-22
发布部门:澳门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公证署证明书

  澳门旅游娱乐文化促进会

  中文简称为“旅娱文化促进会”

  英文名称为“Macau Tourism — Entertainment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为“TECPA”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1档案组内,编号为26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设立一社团,其名称中文为“澳门旅游娱乐文化促进会”,中文简称为“旅娱文化促进会”,英文为“Macau Tourism — Entertainment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简称”TECPA“,会址设于澳门新马路483号金碧文娱中心,宗旨是服务及推广本澳旅游娱乐文化精萃,培养优秀旅游娱乐文化人才,配合特区政府施政方针,发展经济、促进世界旅游、娱乐、文化交流,振兴澳门旅游娱乐文化事业为宗旨,其运作由以下章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澳门旅游娱乐文化促进会」;

  英文名称「Macau Tourism — Entertainment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简称「旅娱文化促进会」「TECPA」。

  第二条 本会以联络本澳旅游娱乐文化团体和个人,共同以社会参与的方式,服务及推广本澳旅游娱乐文化精萃,培养优秀旅游娱乐文化人才,配合特区政府施政方针,发展经济、促进世界旅游、娱乐、文化交流,振兴澳门旅游娱乐文化事业为宗旨。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凡属澳门旅游娱乐文化工作者,爱好者及团体,愿意遵守本会会章者,不分性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四条 会员之权益:

  (一)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享受本会所办之福利,康乐 活动之权利。

  第五条 会员之义务:

  (一) 有遵守本会会章及决议之义务。

  第三章 组织

  第六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之权力机构,每年最少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开,必须提前八日以邮寄方式通知各会员,会员大会职权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会章。修改会章必 须经出席会员四分之三人数赞成方得通过。

  (二)选举各机关成员。

  (三)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及工作计划。

  (四)审议及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均由会员大会选出,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

  第八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主席对外代表本会推广本会宗旨,加强对外的友谊与交流,对内领导及协调本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推广各项会务。

  第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出,理事会由理事(5至51人)组成。其中正、副主席及正、副秘书长为当然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互选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1至4人),理事会人数必须为单数。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召开会员大会,并执行会员大 会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提出建议。

  (三)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出,任期 两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监事(三人至若干人)。

  监事会人数必须为单数。

  监事会职权如下:

  (一)审议及监察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出,任期 两年,连选得连任。

  (三)查核本会之财产。

  (四)就监察活动编写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本会之组织(包括会内各级领导),任职期内有严重失职或有重大损害本会声誉者,经理事会开会决议(理事会超半数),则有权暂停其职务,另选适合者接任。会员大会须经出席会员四分之三人数同意方得通过决议。本简章之修改权属会员大会,大会之决议将按照《民法典》之条文补充适用。

  第十二条 为推动会务,因此本会将聘请有名望之社会贤达及业界前辈担任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顾问等。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三条 本会各项经费由会员基金费或捐献,赞助拨充。

  全部收支账目由理事会审核,每年向会员大会公布,倘本会解散时(必须全体会员通过),所有基金均拨给慈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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