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内政部推动既有建筑物耐震能力评估及

订定「内政部推动既有建筑物耐震能力评估及补强项目小组设置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台内营字第0940081999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22
施行日期:2005-03-22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内政部台内营字第0940081999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内政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推动建筑物实施耐震能力评估及补强方案,设推动既有建筑物耐震能力评估及补强项目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

二、本小组之任务如下:

(一)研订推动既有建筑物耐震能力评估与补强之政策、策略及审议相关议案。

(二)推动既有建筑物耐震能力评估与补强有关法令、评估技术、补强设计及施工技术之相关事宜。

(三)协调各部会与地方政府执行既有建筑物耐震能力评估及补强相关事宜。

(四)推广既有建筑物耐震能力评估及补强教育宣导事项。

三、本小组置委员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部次长兼任;一人为副召集人,由本部营建署署长兼任;其余委员由行政院灾害防救委员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经济部、交通部、教育部、财政部、行政院卫生署、行政院主计处、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财团法人国家实验研究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灾害防救科技中心、本部相关业务单位等机关团体代表及学者专家聘兼之。

本小组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但代表机关或团体者,随其本职进退。

前项委员出缺时,本部得予补聘;补聘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四、本小组开会,以召集人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以副召集人为主席,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五、本小组开会时得邀请相关机关及学者专家列席。

六、本小组置秘书一人、干事二人至四人,由本部营建署派员兼任,办理本小组幕僚工作。

七、本小组委员及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

八、本小组对外行文,以本部名义行之。

九、本小组工作成果应并同建筑物实施耐震能力评估及补强方案执行情形,每半年提报行政院灾害防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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