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银川市委员会、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中共银川市委员会、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银党发[2005]2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23
施行日期:2005-03-23
发布部门:中共银川市委员会 银川市人民政府

正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落实《银川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和“兴工强市”方略,加快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1、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全部进入政务大厅受理和回复,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将办理结果抄送政务大厅,通过文件阅览或网络向社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到投资类项目的,部门不能办理的,不能直接拒绝,交政务大厅请示市政府研究后答复。

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将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制作成活页,在政务大厅备置。

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文号,所有行政许可事项一律按许可文号发文。

2、强化行政监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市法制办牵头,监察局和政务大厅配合,每年对各部门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每年对行政处罚和行政事业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由市监察局整合银川市现有的各类投诉服务中心,在政务大厅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投诉服务中心,该中心受理的投诉事项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告知投诉人。经投诉服务中心认定,对行政事业单位不合法收费要全部退回,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在市政务大厅设立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窗口。

3、建立问责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4、实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评议职能部门制度。由市监察局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每年组织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间投资者,对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办理许可事项的情况进行一次评议,并纳入全市行风评议活动,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5、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规定。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银川市优势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

由法制部门每年定期组织清理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

6、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由银川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联系自治区各垂直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形成促进发展的合力。同时建立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解决问题的机制,对非公有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反映的问题,及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对不合理或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回复、说明原因;每半年收集并筛选一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挂牌督办,落实有关部门限时解决。政务大厅设立综合服务窗口,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立定期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发布会、政府公众网等方式向非公有制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发布政策、投资、人才供求、外地经验等信息;开展对创业者的政策、产业、投资方向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7、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由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征集体系、评价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库。

8、扶优扶强。对优势骨干非公有制工业企业,按其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上年20%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按财政入库级次支持企业发展。

凡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非限制类工业项目,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企业所在地政府批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缴纳。首期缴纳50%者,市、县(市)政府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余部分2年内缴清。

9、巴勒斯坦鼓励科技创新。凡在银川市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兴工强市”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10万元。

10、鼓励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由市科技局就科技成果对银川经济增长贡献给予评价认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给予企业一定的资金扶持,由所在园区给予科研经费或项目贷款贴息的支持,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优先予以贷款担保支持。

非公有制工业企业自主研发或引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银川市科技进步一等奖者,成果应用投产两年内,由市、县(市、区)政府按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支持企业发展。

科技部门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洽谈会,建立专利技术信息服务网,完善科技中介有偿服务制度,对企业在课题立项、攻克关键技术难题、申报科研项目上给予支持。

11、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对新办独立核算从事创业辅导、科技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企划、人才培训的非公有制中介服务企业,除享受自治区有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外,营业税连续3年按照其上缴市、县(市、区)财政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

12、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协调机制,使之成为企业与政府沟通的重要渠道。行业协会(商会)可参与本行业决策,充分发挥维护行业利益、开展行业自律、加强行业服务、开拓国内外市场、行业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13、进一步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责,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并完善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信用担保资金补偿机制。市财政每年投入500万元予以支持。鼓励县(市、区)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引导担保机构逐步实现市和县(市、区)联保。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

14、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会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建立竞争机制,制定培训优惠政策,每年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开展轮训、组织外出培训,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建立职业经理人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15、引导和支持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凡围绕银川市六大优势特色产业建立稳定的配套协作关系的工业项目,由市“兴工强市”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该项目固定资产贷款30%的贴息支持。

16、鼓励捐赠。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国家机关或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扶贫帮困,向希望工程及社会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捐资捐物的,凭受捐单位的合法凭证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列支。

17、本《意见》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委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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