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400023861号令修正发布第2、7条条文及第3条条文之附表一、二
第2条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关务人员考试(以下简称本考试)分三等考试及四等考试。前项三等考试相当于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四等考试相当于普通考试。
第7条 本考试总成绩之计算,三等考试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算之;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四等考试以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
前项考试成绩有一科为零分或总成绩未满五十分者,均不予录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