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新鸣声粤剧曲艺会章程

澳门新鸣声粤剧曲艺会章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23
施行日期:2005-03-23
发布部门:澳门

正文

澳门新鸣声粤剧曲艺会

葡文为“Associacao de ópera Chinesa e Arte Musical “San Meng Seng” de Macau”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1档案组内,编号为27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第一条 会名:

本会定名为「澳门新鸣声粤剧曲艺会」,葡文名称为「Associacao de ópera Chinesa e Arte Musical “San Meng Seng” de Macau」。

第二条 会址:

本会会址暂设于澳门东望洋新街29号诚昌大厦6楼C座。经理事会决议,可迁往澳门其它地点。

第三条 期限:

从成立之日期起,本会即成为无限期续存之社团。

第四条 性质及宗旨:

a.本会为一非牟利组织。

b.宗旨是研习中国传统艺术。推广及发展中国粤剧、曲艺活动。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及义务:

a.可参与会内举办之一切活动,藉此增进会员之友谊。

b.可以出席会员大会,并有发言权,提名及投票权。

c.遵守本会所定之会章。

d.支持及协助有关会务、进行粤剧、曲艺推广或交流等活动。

第六条 本会组织架构如下:

(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

(三)监事会。

上述组织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并可连任。会员一切职务为义务性质担任。

第七条 决议案:

所有会议之议程提案,经出席之基本会员以绝对多数票通过,随即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八条 会员大会之组成及权限:

会员大会由所有会员组成。主席团设会长、副会长及秘书各一名。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非常会可由会长随时召开,或由不少于三分一之会员申请召开。其职权如下:

1.制定和修改会章。

2.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工作计划。

3.审查本会之财政支出报告。

第九条 理事会之组成及权限:

a.理事会由最多九名单数成员组成,设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各一名;

b.执行所有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

c.确保本会事务管理和呈交工作报告;

d.召集会员大会。

第十条 监事会之组成及职责:

a.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及一名监事组成;

b.监察领导机构的所有行政活动;

c.查核帐目和报告;

d.提供关于领导机构年报和帐目的意见。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a.本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各会员所缴交之入会基金及月费。

b.私人及公共机构之捐赠及赞助。

第十二条 公款运用:

a.任何会员不可运用公款作私人用途。

b.本会一切公款只可用于本会有关活动及工作。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Mar?o de dois mil e cinco.— O Ajudante, 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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