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国立编译馆征求学术著作作业要点」

订定「国立编译馆征求学术著作作业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丛字第0940001085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23
施行日期:2005-03-23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国立编译馆国丛字第094000108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点

一、国立编译馆(以下简称本馆)为丰富学术著作之发行,推动学术交流及发展,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馆所征求之学术著作,以尚未出版发行之中外文学术创作为限。

三、本馆征求学术著作采「与出版业者合作发行」或「个人编着」之方式,其编著者须为中华民国国民,并于国内服务,且须具下述资格之一:

(一)大专校院讲师或硕士(含)学位以上者。

(二)具相当学经历经本馆认定符合前项资格者。

若为两人(含)以上合作编着,每位编著者均须具前述资格之一。

四、本馆征求之学术著作,其为与出版业者合作发行者,该著作物得为成稿或预约稿;其为个人编著者,仅接受计算机打字完成稿。

五、本馆于每年三月底前,在公共工程委员会政府采购网及本馆网站公告是项采购,另视年度计画需要,得于同年六月底前办理第二次采购公告。

六、本馆办理征求学术著作之招标,根据政府采购法之规定,组成评选委员会,依企画书、成稿及厂商承做能力等进行评选。

七、本馆征求学术著作,其为「合作发行」者,契约价金每千字1,200元;其为「个人编着」者,契约价金每千字870元。

八、与本馆签约之学术著作,由本馆聘请专家学者审查,其相关权利义务,悉依契约规定办理。

九、与本馆签约之厂商应同意该著作之著作财产权于著作完成时让与本馆,同时承诺对本馆不行使著作人格权。厂商并保证其所编着之著作物内容(含文字、图、表等),无违背现行法规或侵害他人著作权等情事,如有不实或违反情事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所有本馆因此所受之损失,得请求厂商赔偿。

十、本要点未规范者,悉依招标文件办理。

十一、本要点经馆务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5,01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订定「国立编译馆征求学术著作作业要点」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