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侨务委员会奖助公私立大学院校开设华

订定「侨务委员会奖助公私立大学院校开设华侨事务课程作业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侨三经字第09430082623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23
施行日期:2005-03-23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侨务委员会侨三经字第0943008262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侨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鼓励各大学院校从事华侨事务之教学与研究,并增进大学院校学生对华侨事务之认识,特订定本要点。

二、经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大学院校(含研究所)开设有关华侨事务一般课程或专题讲座课程,且其授课教师符合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向本会申请奖助:

(一)曾出版与开设课程有关之专书(不包括主编或翻译著作)。

(二)曾在重要学术刊物发表相关论文。

(三)曾从事与教授科目性质相关之专业性工作,具有特殊造诣或成就。

三、奖助项目与经费如下:

(一)一般课程:奖助钟点费。钟点费依公立大学院校教师钟点费编列,每周以二至三小时,一学期以四个半月计之方式核算,并以受奖助教师签收之领据核销。

(二)专题讲座课程:每学期最高奖助新台币五万元。项目如下:

1.演讲费:每场次新台币三千元,以演讲者签收之领据核销。

2.主持费:以亲自到场主持者为限,每场次新台币一千元,以主持人签收之领据核销。

3.交通费:须检具铁公路车票或飞机票之存根核销。

四、申请奖助之学校,应于每年四月一日至三十日,检具下一个学年度(一学期或一学年)之课程计画及前点第一项所列开课教师之专书、论文或相关证明文件,向本会提出奖助申请。

五、本会得就前点申请案审查之。

六、学校若因故未能开设经核定奖助之课程,应于开学后二周内以书面告知本会取消奖助。

七、课程经核定奖助,其经费之结报,上学期应于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由学校统一汇整经费支出单据函送本会办理。上学期之支出期间在元月一日之后及下学期者,则应于学期课程结束后之当月月底前完成。

八、经核定奖助之课程计画(包括课程名称、课程内容、授课期间及开课教师等),非经本会同意,不得任意变更。如有特殊情形须变更者,应以书面事先征得本会同意。

九、经核定奖助之课程,如违反本要点第八点之规定,本会得取消奖助并追回奖助金,并得拒绝学校嗣后以该教师开设之课程申请奖助。

十、学校就经核定奖助之课程,应取得授课教师同意,无偿提供课程简介资料并授权本会得于网络公开传输之权利;另由该课程教师就修课学生期末报告中择优三篇,并取得报告著作人同意,无偿授权本会得重制、公开口述、公开发表、公开传输及得将报告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编辑成编辑著作并散布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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