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宜兰县政府及所属机关学校奖惩案件处

订定「宜兰县政府及所属机关学校奖惩案件处理补充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人考字第0940003495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23
施行日期:2005-03-23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宜兰县政府府人考字第09400034950号函订定发布

1本府及所属各机关学校处理奖惩案件,除依公务员服务法、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员惩戒法、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稽核公务员惩戒处分执行办法、行政院及所属各级行政机关学校公务人员奖惩案件处理办法、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公务人员平时考核要点及宜兰县政府及所属机关学校公务人员平时奖惩标准表之规定办理外,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奖惩案件应根据具体事实,本有功必赏、有过必罚、不徇情、不主观、奖由下起、罚由上先之旨,依规定程序公平审慎核实办理。

二、对于职责内应办事项,除属创新作法、简化流程等绩效卓著或有特殊贡献者外,经常性、例行性业务,应避免叙奖,仅作为年终考绩之参考。

三、主办、协办、督办人员之奖励程度应有区别。对涉及数单位协力完成之案件,奖励应以负主要责任之主办单位人员为优先,其余幕僚核稿督导及协办等人员,应视实际情形审慎核议叙奖;惩处应不分主、从单位一并检讨责任归属,核实议处,不得争功诿过。

四、同一活动或业务,应俟全部完成后,由主办单位视实际绩效于事实发生或绩效评定后二个月内签办奖惩,且不得重复奖惩。如逾期过久应先详审其有无正当理由,再决定应否办理。凡逾第二年度办理者,如无正当理由,应一律不再受理并追究延误责任。但惩处案件系因隐匿或涉及刑事责任先行移送法办或先行审查与查询,致超过时限者不在此限,惟对隐匿责任应从严议处。

五、业务单位主管对县属机关(单位)考评竣事,应主动依各该考核有关奖惩规定统一列册请奖,不宜由各机关(单位)自行叙奖,避免各机关(单位)奖惩标准不一,造成不公或浮滥等情事。又依业务需要拟定各项业务考核办法(要点)之奖惩规定,其奖励以受考核单位人员之四分之一为限。

六、对于跨机关(单位)间之方案或计画执行成效之奖惩,主办机关(单位)应于拟定方案或计画时,视实际需要订定统一之奖惩标准,或于办理奖惩时,本衡平原则通盘考量,避免宽严不一。

七、各机关依权责发布之奖惩令,应详叙奖惩之事由、法令依据及其条款与如不服奖惩结果之救济方式、期间及受理机关,以维公务人员权益。

八、各机关人事单位对于奖惩案件,应依据具体奖惩事实,确实引据相关奖惩法令规定,并就其事迹优劣、奖惩人数、种类、额度及以往案例等因素,衡酌其妥适性,核提具体审查意见。

九、各机关办理奖惩案件如有违法滥用权限,除由本府饬其撤销另为处分外,并分别依规定议处有关人员。

十、已调至他机关人员,由奖惩权责单位函文现职机关办理叙奖;对于已离职、退休、资遣之人员,于原任职期间所发生之奖惩案件,应仍并同发布奖惩令,并于人事资料内注记。

十一、临时人员不予奖惩,由承办单位另以其它方式办理;职务代理人、约聘雇及雇用人员比照正式人员办理;技工、工友由秘书单位办理。

十二、各机关学校首长及专任人事、主计、政风等人员奖惩案件,应由各机关学校陈报县政府,循各该行政系统核定。

民选首长之奖惩案件由民政局核转内政部核定。

十三、现职人员连续代理职务在半个月以上未满二个月,嘉奖一次;二个月以上未满四个月,嘉奖二次;四个月以上未满六个月,记功一次,六个月以上,记功二次。

十四、拾金(或等值物品)不昧,未满五千元者,列入年终考绩之参据;五千元以上未满二万元,嘉奖一次;二万元以上,嘉奖二次。

十五、拒受馈赠,由签办单位查明等同金额,未满二万元,列入年终考绩之参据;二万元以上未满六万元,嘉奖一次;六万元以上未满十万元,嘉奖二次:十万元以上,记功一次,并公开表扬。

十六、参加英语检定初级合格者,嘉奖一次;中级合格者,嘉奖二次;中高级合格者,记功一次;高级以上合格者,记功二次。

十七、替代役管理人员,实际进用人数10~29人,课长嘉奖一次,主办人员嘉奖二次,协办人员嘉奖一次;30人以上,单位主管嘉奖一次,课长嘉奖一次,主办人员嘉奖二次,协办人员二人各嘉奖一次;统筹行政业务单位进用人数30人以上,课长嘉奖一次,主办人员嘉奖二次,协办人员嘉奖一次。

十八、公共服务扩大就业计画,实际进用人数30~59人,课长嘉奖一次,主办人员嘉奖二次,协办人员嘉奖一次;60人以上,单位主管嘉奖一次,课长嘉奖一次,主办人员嘉奖二次,协办人员二人各嘉奖一次;统筹行政业务单位进用人数60人以上,课长嘉奖一次,主办人员嘉奖二次,协办人员嘉奖一次。

十九、办理国际或全国性活动,有功人员奖度以记功二次为原则,但绩效优异者,最高得一次记一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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