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县政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办理各项

订定「台北县政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办理各项活动作业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北府研展字第0940108735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23
施行日期:2005-03-23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台北县政府北府研展字第094010873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确保本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以下简称各机关学校)办理文教艺术、体育竞技、育乐休闲、慈善公益、生活新知及民俗节庆等活动安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办理各项活动,依其行政隶属、专业地位、主导角色、权责范围区分办理单位:

(一)指导单位:对整体活动之规划进行给予专业指导及行政支持。

(二)主办单位:综理活动之策划与进行,协调解决相关机关团体活动执行可能衍生的问题,并为该活动对外代表单位。

(三)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得因活动性质及人力考量,遴选相关机关团体、公司承办之,以达分工合作之效。

(四)合办单位:主办单位得因业务之需要,邀集业务相关之机关团体合作,以扩大活动层面,增强活动效果。

(五)协办单位:主办单位为使活动顺利进行,基于人力、财力、场所等考量,得邀集相关机关团体协办。

三、本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办理各项活动,视其办理规模、天候考量得以室内或室外方式办理,并依其性质区分为下列四类:

(一)第一类:国际性、全国性活动。

(二)第二类:全县性活动。

(三)第三类:区域性(如乡镇市)特定性活动。

(四)第四类:例行性、一般性活动,使用自有场地办理之活动。

四、本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办理前点所定之各类活动,应先依据活动场地主管机关订定之相关办法、要点、规定,填具其所指定之相关申请表格于其规定之日期前提出申请。

若活动场地主管机关未订定场地使用、管理、租借之相关办法、要点、规定时,本府暨各机关学校始得依据本要点向活动场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且第一类活动应于六十日前,第二类活动应于三十日前,第三类活动应于二十日前备妥「活动申请表」,向本府活动场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第四类活动亦应备妥该表,并依权责自行管理。(表格请参阅附表一)场地主管机关于接到申请表后,应依照其所订定之相关办法、要点、规定所定之期限及方式尽速完成审核;若场地主管机关所订定之相关办法、要点、规定中未订定审核期限及方式,则场地主管机关应依据本作业要点于接获申请书之日起算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评估其可行性,经审查后认为有安全之虞者,应尽速通知主办单位提出改善办法或强化安全作为后再重新提出申请。

五、本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办理各项活动有关场地之选择应考量下列各项原则:

(一)应考量活动性质、参加人数多寡、参加对象、经费预算、场地之安全性及可资利用现有设备资源等。

(二)应做交通状况评估,包括对附近交通之冲击、停车问题、参加人员运输能量。

(三)应做事前规划,包括各个活动场所之划分、人员动线考量、禁止进入区域划定或禁止使用之现有器材标示等。

(四)应考量其合法性,包括场地适用性质、建筑物使用执照、场地租借契约订定等事项。

(五)租用或借用场地办理活动,应事前了解该场地或现有设施是否投保意外、平安或医疗险。若为室内场地是否为安全合法建筑、器材设施是否合于安全标准等。

(六)遇台风、地震、火灾或其它意外状况发生,应订有紧急应变疏散措施。疏散路线应明确标示或图标分发相关人员。

六、本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办理各项活动期间应确实依据「台北县政府办理各项活动安全须知」执行,并请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活动前

1.明确工作分组与职掌划分:主办单位规划。

2.动线规划:疏散路线、服务台、媒体新闻中心、饮水设施等规划(主办单位规划)。

3.活动项目、器材规划:请专业单位参与。

4.参与对象考量:针对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精神状况等考量(主办单位规划)。

5.参与人数规划:依活动性质、场地大小规划参与人数(主办单位规划)。

6.场地建物结构安全认证(如舞台设计):洽请工务单位审查。

7.场地消防安全之审查认证:洽请消防单位办理。

8.交通动线、交通管制(含停车)等规划:洽请交通主管单位审查。

9.救护设施之规划:设立医护站(含医护人员、急救设备、药材及救护车)洽请卫生单位配合。

10.环保卫生之规划:如流动厕所、垃圾筒、资源回收筒等,洽请环保单位协助。

11.活动特殊效果之设计及安全防范:如施放烟火等安全评估:洽请消防单位。

12.考量因天候影响活动之应变措施。(主办单位规划)13.工作人员之分工:活动前教育、训练,必要时订定活动安全准则(主办单位规划)。

14.意外事故之保险工作:主办单位规划。

15.紧急事故之因应措施:成立危机处理小组,建立健全的指挥、回报系统。(主办单位规划,并请专业单位参与)16.参加人员膳宿问题等考量:请专业单位参与。

(二)活动中:

1.场地、器材设施于活动前再检查,以及活动进行中之适度补充。

2.活动项目实施前安全注意事项加强说明,3.场内、外人员安全、秩序之维护。

4.注意严防器材、设备一切可能之破坏。

5.防范活动突发状况之发生,注意现场气氛及群众情绪之掌握,避免鼓躁、推挤之情况。

6.噪音、环保、交通问题之影响。

(三)活动后:

1.器材清点、检查、归还与保管等工作。

2.场地之复原及整理工作。

3.活动项目、场地、器材、设备等使用后之总检讨。

七、本府暨各机关学校办理各项活动之评估指针如下:

(一)活动经验

1.曾经规划之活动类别、人数。

2.曾经参与之活动类别、人数。

3.曾与本府所属单位合作之经验。

(二)组织背景

1.活动或权责内涵与该组织业务相关。

2.该组织之人力符合该活动需求。

3.该组织提供之财力符合活动需求。

4.该组织具备充足之风险承担能力。

(三)作业程序

1.活动企划书完备。

2.完成签约程序。

3.与各相关单位协调及会审事项完备。

(四)安全措施

1.基本安全要件。

2.本活动特殊安全需求考量。

3.意外事故防范作业流程。

八、本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办理各项活动,应于活动结束后适当时间进行绩效检讨,其范围包含下列:

(一)准备与训练是否充分?

(二)工作项目与职分是否界定清楚?

(三)作业程序是否了解?运作是否圆熟?

(四)协调会议沟通管道是否畅通?

(五)信息的取得是否方便?

(六)民众是否有参与活动意愿?

(七)社会资源是否充分配合?

(八)活动目的及效益是否达成?

(九)活动企划书及经费运用是否妥善?

(十)各项媒体宣导联系工作是否具体完成、偶突发事件及媒体舆论处理是否明快得宜?

九、本县各乡镇市公所得比照本要点自行办理各项活动。

十、本要点自发布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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