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清明期间禁止林区野外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清明期间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湖政通[2005]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24
施行日期:2005-03-24
发布部门:湖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清明节是我国民间缅怀逝者、悼念故人的传统节日。由于清明节期间林区上坟祭祖、踏青春游等活动频繁,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了减少和避免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和山区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3月25日至4月10日为全市林区禁止野外用火期。

  二、在禁火期内,所有林区严禁上坟烧纸、烧香、放鞭炮、点蜡烛、野炊、炼山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三、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倡导清明节上山扫墓祭祖种植长青树,献鲜花、花篮、花圈等文明新风。

  四、各级林业、工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各乡镇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段、路口、山头实行严管,没收一切火具和蜡烛、纸钱、爆竹等易燃物品,杜绝火种进入林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加强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要集中待命,一旦有火情发生要及时扑救,以实现森林防火“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标。

  五、对违反规定野外用火、不听劝告者,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对森林火灾肇事者和责任人将从严惩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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