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新竹县行道树栽植管理自治条例」

制定「新竹县行道树栽植管理自治条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行法字第0940043693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24
施行日期:2005-03-24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新竹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043693号令制定公布全文12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1条 新竹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行道树之栽植及管理,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主管机关,在县为本府,在乡(镇、市)为乡(镇、市)公所。

第3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行道树,系指县道、乡(镇、市)道及市区道路所栽植之乔木或灌木。

第4条 行道树之栽植,应视路段土质、外围环境、景观要求或其它特别需要,慎选合宜树种。

第5条 工程主办机关(单位)于新辟或拓宽道路时,宜在足够空间内适度办理栽植及保护行道树,并先行知会主管机关,且经费由该工程主办机关(单位)编列及执行。

第6条 行道树之管理,县道由本府编列预算办理,乡(镇、市)道(含市区道路)由乡(镇、市)公所编列预算办理。

第7条 主管机关发现行道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迅速处理。

一受不法侵害者。

二受台风、雷殛或豪雨侵袭折断或倒伏者。

三自然枯死或受病虫害侵袭者。

四因其它事由受损者。

前项第一款除依第十条规定求偿外,涉有刑事责任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8条 工程主办机关(单位)因施工需要迁移、修剪或砍伐行道树时,应检附施工目的、日期、地点、方法及相关资料,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后始得为之。经费由该工程主办机关(单位)编列及执行。

工程主办机关(单位)于行道树迁移完成后,应负责浇水、支架固定、杂草清除及病虫害防治等抚育工作,抚育期至少为六个月,期间若发生任何损害事件或国家赔偿案件者,由移植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9条 拓宽道路或铺筑路面,应尽量避免伤害行道树。必须迁移或砍伐行道树时,应拟订复植计画,并依前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办理。

第10条 毁损行道树或影响其生机者,所生之损害,负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金额计算如一树冠损坏、枝叶断落之轻微毁损者,赔偿金额依该规格树木基本单价二倍计。

二大枝折损或根群严重毁损者,赔偿金额依该规格树木基本单价三倍计。

三主干折断、全株枯死或遭挖除者,赔偿金额依该规格树木基本单价四倍计。

影响行道树生机之程度,由主管机关认定,并准用前项规定。

第11条 行道树基本单价,依本府订定之征收土地农林作物补偿费查估基准计算;未列入查估基准之树木,比照同科、规格之树木计算。

第12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0,36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制定「新竹县行道树栽植管理自治条例」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