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经济部所属事业各类灾害及紧急事件速

订定「经济部所属事业各类灾害及紧急事件速报程序」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24
施行日期:2005-03-24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经济部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依据经济部92年8月13日经研字第09204582610号函修正发布「经济部灾害紧急通报作业规定」暨行政院91年11月7日函颁「灾害紧急通报作业规定」。

  二、目的

  (一)灾害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立即透过各种传讯工具,将灾害现场状况迅速通报,并采取各种必要之应变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二)灾害抢救过程中,持续将灾情演变及应变措施办理情形,汇整陈报,以利救灾工作之进行。

  三、灾害通报范围

  (一)公用气体与油料管线、输电线路灾害(台电、中油公司)

  1.依行政院「灾害紧急通报作业规定」所订公用气体与油料管线、输电线路之甲、乙级灾害规模,详备注。

  2.未达甲、乙级灾害规模者,发生油气泄漏、大区域停电、重要设施用户停电、输电设备受损、火灾或人员伤亡等灾害。

  (二)风灾、水灾、旱灾、震灾等天然灾害灾情。

  (三)工安卫生灾害

  1.发生爆炸、火灾、危害物质之泄漏或运输事故等灾害。

  2.死亡或罹灾人数在3人以上(含承包商)之灾害。

  (四)生产事故

  1.放射性、核电厂跳机与限电等事故。

  2.造成营运重大损失之事故。

  (五)环境影响事项事业单位或施工单位(含承包商),有下列公害情形者:

  1.因突发事故,大量排放空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泄漏而造成污染事实者。

  2.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环境品质,引起社会关切,正酝酿陈情、抗议及围厂(场)者。

  3.造成附近居民人员、财物损失者。

  (六)劳资争议事项

  1.劳资争议已(将)严重威胁事业正常运作。

  2.劳资争议发生重大抗争情事者。

  3.劳资争议有急速发展或扩及影响其它事业者。

  (七)其它重大事件

  1.影响相关产业上、下游事业供需或民生者。

  2.影响事业形象者。

  3.经媒体采访、可能报导或刊载者。

  4.民众有酝酿陈情、抗议及围厂(场)等情事者。

  5.观光地区、专用铁路、影响公共安全等事故等。

  四、通报联系作业(如附流程图)

  (一)灾情搜集各项灾害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经济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应迅即动员,并透过业务系统,确实且实时掌握攸关信息。

  (二)第一时间通报经济部所属事业应就所掌握之灾情,研判等级,填妥「各类灾害及紧急事件速报表」(如附表),迅即通报:

  1.丙级状况(未达甲、乙级状况者)于1小时内电传通报经济部政风处、国营会相关组(室),下班时间电传通报经济部值勤中心及国营会保警小队。

  2.乙级状况(灾情造成中度损害,可由经济部所属机关应变处理者)应于灾害发生半小时内由事业主持人先行以电话报告国营会执行长、副主委及经济部部次长,并于1小时内就所掌握的状况及所采取之应变措施,电传经济部部长室、政务次长室、主管次长室、主任秘书室、经济部政风处及国营会相关组(室),下班时间电传主任秘书室转陈或其它另经通知之电传号码、经济部值勤中心、国营会保警小队。

  3.甲级状况(灾情造成重大损害,可能涉及跨部会事项者),或达行政院「灾害紧急通报作业规定」所定「公用气体与油料管线、输电线路灾害」甲级灾害规模者(详备注),除前项通报外,并由各事业总公司主管层级负责通报行政院新闻局、灾害防救委员会及行政院(院长、副院长、主管灾害防救之政务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院长办公室、第三组组长及第五组)。

  4.不论灾害等级,若有新闻媒体报导,引起广泛注意者,事故发生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半小时内,就事故情况,填列「各类灾害及紧急事件速报表」电传通报国营会相关组(室),下班时间电传通报国营会保警小队,事业主持人应立即陈报国营会执行长、副主委及经济部主任秘书及部次长。

  5.公用气体与油料管线、输电线路灾害,达甲、乙级灾害规模,或造成油气泄漏、火灾、人员伤亡、大区域停电者,均请通报地方消防局。

  (三)持续汇报:

  1.经济部所属事业应密切掌握相关灾情演变及处理情形,持续汇报国营会。

  2.中央灾害应变中心及经济部紧急应变小组成立时,为配合其运作,经济部所属事业应定时汇整灾害处理资料,传真国营会,期间如有重大发展,随时陈报。

  3.风灾、震灾等天然灾害之灾情汇报,经济部所属事业应指定专责单位定时汇整(或于恢复上班日10时前),传真国营会。

  (四)横向联系通报

  1.经济部所属事业接获灾害讯息时,应立即通报相关灾害防救业务主管部会或机关采取必要之应变措施。

  2.灾害发生如涉及地方政府须及时处理者,应立即通报地方政府权责单位采取必要之应变措施。

  (五)发生重大公用气体与油料管线、输电线路灾害或工安、污染事故,国营会得视灾害影响情形,请该事业尽速陈报灾害处理报告。

  五、业务联系窗口

  (一)经济部所属事业应建立24小时通报专责人员(单位)紧急联络电话等资料,如有异动,应随时陈报更新。

  (二)「行政院速报电话及传真号码表」请于国营会工安119网页内键入密码后查阅。

  (三)经济部及本会速报电话及传真号码(如附件)登录于国营会工安119网页。

  六、各事业相关人员违反本作业规定,情节重大者,依相关人事法规予以议处;其通报联系成效卓著者,得予叙奖,并由经济部国营会列入年度考核。

  七、本速报程序经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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