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县妇女权益促进委员会设置要点」

修正「台北县妇女权益促进委员会设置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北府社区字第0940111863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24
施行日期:2005-03-24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台北县政府函北府社区字第0940111863号函修正发布全文9点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维护妇女之人格尊严,保障妇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地位之实质平等,并提供妇女服务咨询与指导,特设台北县妇女权益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推动妇女政策及两性平等、妇女保护法令。

  (二)督促本府相关局室共同执行妇女政策。

  (三)结合政府与民间相关机构,共同推动妇女福利。

  (四)提供妇女身心发展、医疗保健、法律咨询、经济扶助、人身安全及保护安置等服务之指导。

  (五)推广家庭教育、促进家庭和谐等服务之咨询与指导。

  (六)指导预防家庭暴力及建构妇女保护网络。

  (七)加强促进原住民妇女权益之指导。

  (八)加强妇女就业资源之整合服务,保障妇女工作权益。

  (九)促进妇女公共事务之参与。

  (十)促进妇女权益之研究发展。

  (十一)其它有关妇女权益促进事项。

  三、本会置委员15人至21人,由县长担任主任委员兼召集人;副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兼副召集人,其余委员,由县长就下列人员派(聘)兼之。

  (一)社会局局长

  (二)卫生局局长

  (三)教育局局长

  (四)人事室主任

  (五)新闻室主任

  (六)警察局局长

  (七)劳工局局长

  (八)文化局局长

  (九)女性县议员

  (十)社会专业人士

  (十一)妇女团体代表本会开会时得依需要邀请本府相关局、处、室主管出席,必要时并得邀请其它社会专业人士及妇女团体代表列席。

  四、本会委员任期2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但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者,应随其本职进退。

  任期内出缺时,由主任委员补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为止。

  委员不克出席会议时,得以书面委任代理人出席,无故缺席2次以上,视同辞职。

  五、本会秘书业务由社会局负责;本会置执行秘书1人,由社会局妇女福利业务承办课课长兼任,干事3至7人,由本府相关单位承办业务人员兼任,兼职人员2人(由本府社会局承办妇女福利业务人员兼任),负责幕僚联系作业。

  六、本会依任务编设4组:

  第1组:福利与健康组。

  第2组:劳动与经济组。

  第3组:教育与文化组。

  第4组:人身安全组。

  本会委员得依其专长参加1组,并互推1人为小组召集人。

  七、本会原则上每六个月开会1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召集人为主席;由召集人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召集人担任之;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得指定委员1人代理之。

  委员关于案件审议、决议之回避,准用行政程序法第32条及第33条之规定。

  各组每3个月开会1次,该组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连署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小组中讨论事项以提案方式提委员会决议后实施办理。

  八、本会委员及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发给出席费。

  九、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府社会局编列年度预算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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