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局关于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重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重庆市动物疫病诊断中心、重庆市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严格执行检验业务独立性和公正性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3-31
施行日期:2005-03-31
发布部门:重庆市农业局

正文

重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重庆市动物疫病诊断中心、重庆市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为确保检验业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特作如下规定:

  1、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重庆市动物疫病诊断中心、重庆市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行政上隶属重庆市农业局领导,是具有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质量标准,科学公正地开展检验业务。

  3、独立行使监督检验职能,以技术标准、检测数据为依据,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坚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真实、客观地出具检验结果报告。其检测数据除上报主管部门和送检单位外,不得向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

  4、对委托方和送检单位提供的样品、技术资料严格保密,不得让与该项检测无关的人员利用,更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技术开发和其它形式的技术转让。

  5、单位工作人员及领导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若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追究其法律责任。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检验工作,以确保第三方的公正地位。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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