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4-01
施行日期:2005-01-01
发布部门:衢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主动适应国家宏观调控,深入实施“工业立市”、“借力发展”、“特色竞争”三大战略,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加大利用外资力度,迅速扩大利用外资总量,扭转利用外资严重滞后的现状,努力提高全市经济外向度,增强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加快实现跻身全国“百强城市”目标,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抓好利用外资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近年来,全市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利用外资工作,积极发挥外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但是,我市在利用外资的总量和质量上与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直接制约了我市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发达地区的实践证明,抓利用外资就是抓经济发展、抓结构调整、抓科技创新、抓城市建设、抓财政税收、抓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抓好利用外资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扩大利用外资作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三大战略”的重要抓手,作为促进工业化、加快城市化、提升国际化的重要手段,作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载体,作为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以推进,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尽快达到跻身“百强城市”目标要求,努力开创利用外资工作的新局面。

  二、明确重点,努力实现利用外资新突破

  突出重点招商区域。把台湾地区和日本、韩国等东南亚国家以及欧美地区作为利用外资重点区域,坚持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专业小分队开展定向招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同时要精心组织赴港澳、上海、江苏、义乌、厦门、东莞等国内重点地区开展招商活动,主动实现跳跃式对接。

  整合优化招商项目。围绕“410”产业规划,不断发掘、筛选、包装、推出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常年保持100个左右项目推出对外招商。在继续坚持工业制造业利用外资的同时,将利用外资向农业、旅游、商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等各领域拓展。凡是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推出招商时均应设置30%以上的利用外资比例。加大项目包装推出整合力度,组建对外招商项目包装组,农业、工业、三产服务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分别由市农办、经委、外经贸局和计委牵头负责项目包装,由市外经贸局综合推出对外招商。根据单个项目规模大小,包装深度和质量,经市外商投资协调小组研究确定,每个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

  抓好重点招商活动。充分利用“浙洽会”、“义博会”等国内经贸活动平台,举办投资环境推介活动,开展项目推介和洽谈;精心组织“科工会”、“生态衢州上海推介会”等活动,积极开展经贸洽谈和产业对接,加快构建外商投资洽谈平台,务求取得实效。

  创新招商方式。继续深入实施产业招商和网络招商;大力开展委托代理招商,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思路,加强与国外政府、企业驻华机构、国内外招商中介机构联系,选择一批有实力的国内外中介招商机构,聘请一批专业招商经纪人,组建一支专业化外资招商队伍,积极开展小分队招商,深入推进委托代理和专业招商工作。结合市情实际,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430”活动,即:从2005年起,每年排出30家外资企业,促进增资扩股等后续投资;排出30家贸易伙伴,积极争取转为投资伙伴;排出30家跨国公司及外国驻华机构,邀请来衢考察洽谈;排出30家来过衢州但尚未投资的外商企业或协会作为继续攻关联络的重点,吸引来衢投资兴业。

  加强招商载体建设。开发区和各类园区是吸引外资项目的重要载体,要充分发挥其利用外资的主阵地作用,提高区内利用外资在招商引资中的份额和占比。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提高对外资项目的承接能力。强化特色培育,通过“产业园”、“国别园”等有效形式,尽快使重点产业在区内形成集聚效应。要继续实行外商投资项目首问责任制,推行“一站式”等全程服务方式,营造环境优势,使开发区、园区真正成为外商投资热土。

  三、优化环境,加大利用外资扶持力度

  市区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已出台的对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外,再给予下列扶持政策:

  (一)市区各开发区、园区对新办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地价优惠。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600万美元的项目,按当年土地出让价的20%予以返还;600万美元(含600万美元)-1300万美元的项目,按当年土地出让价的30%予以返还;对世界500强企业或实际利用外资1300万美元以上(含1300万美元)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的地价优惠。地价优惠款项在该项目外资到位并建成投产后1个月内予以返还。

  (二)在市区各开发区、园区新办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其依法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财政奖励,在已有政策标准的基础上,其享受年限再顺延1年,其中所得税享受年限包括国家法律规定的减免年限。

  (三)鼓励企业增资扩股。凡市区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外资扩大注册资本和投资规模,实到外资增量达150万美元以上的,地方财政按其当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收的15%奖励给企业,连续享受3年。

  (四)在市区新办具有相当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项目类别,分别给予如下财政奖励: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三星级以上宾馆、营业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和实际利用外资15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自项目受理立项之月起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5%奖励给企业,企业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实际利用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医院、学校、环保项目和实际利用外资15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自项目受理立项之月起3年内依法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企业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投资建设旅游景区(点),依法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奖励,在已有政策标准基础上,其享受年限再顺延1年。

  (五)鼓励外商投资交通、水利、城建等基础设施项目,其优惠政策由市政府按照外商投资项目优先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确定。

  上述五款财政税收奖励政策按现有财政税收隶属关系分别兑现。同一企业可以享受多种优惠政策的,可按就高原则由企业选择确定一种优惠政策作为兑现依据,不同时叠加享受。上述财政税收奖励政策不含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的税收。

  (六)优化外商投资服务环境。建立“外商投资服务月”制度,每年开展一次外商投资服务月活动,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一批实际问题。外商投资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合同章程审批、工商注册、项目用地等环节,实行并联审批,全程陪办,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改进项目审批前外汇帐户设立制度,对一定规模的外资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项目审批前可开立外商投资者专用外汇帐户。有关部门还要在外商就医、子女就学、政策咨询、出入境办理、居留、企业用工、人才招聘、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验资手续等方面,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在资源要素紧缺情况下,各地、各部门要尽最大可能满足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用电、用水、融资等需求,形成优先安排、优先保障的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确立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优惠原则,在市场准入、信贷融资、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

  四、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

  把利用外资列入“一把手”工程,坚持县(市、区)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为主抓、全体干部合力抓,形成利用外资求突破的良好工作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一次以上听取利用外资工作专题汇报,每年召开一次外向型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工作责任,分级抓好落实。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外商投资协调小组,牵头协调整合利用外资项目包装推出、对外宣传推介、工作力量组织、重点项目引进落地等有关工作。建立外商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对合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确定相应工作班子,做好全程服务。

  配强外资工作力量。各县(市、区)要根据外向型经济发展要求,健全机构设置,配齐配强外经贸局领导班子,并把素质好、业务精、具有开拓精神和国际投资贸易技能的干部调配到外经贸队伍中来。每年选派一批优秀年轻干部担任专业招商员,进一步增强外资招商一线工作力量;每年选派一批优秀年轻干部接受专业培训或挂职锻炼,不断提高外资招商整体水平。

  加强利用外资工作考核与激励。加大外向型经济考核力度,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在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争先活动和市政府外向型经济工作中的考核权重。市、各县(市、区)都要设立利用外资促进资金,市本级每年安排150万元利用外资促进资金,专项用于重点外资招商活动、委托代理招商、重大项目包装补助、招商员培训及引进外资工作考核奖励等。

  各县(市)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订相应的利用外资政策。

  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时间暂定为3年,今后国家财政政策如有重大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本《意见》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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