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民进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扩大劳务输出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铁政办发[2005]3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4-07
施行日期:2005-04-07
发布部门: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全面实施“五大战略”,确保农民有序进城就业和扩大劳务输出,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从组织、政策、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管理滞后,农民工进城就业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盲目性和无序性。二是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服务功能还不完善,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项服务做得还不够好。三是有组织的跨省跨市及出国劳务输出还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四是对外出农民工的非农技术培训还存在很大差距,多数农民还不能掌握一技之长,绝大多数外出打工农民只能从事苦、脏、累、险等科技含量低的工作。五是部分行业和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农民工权益问题仍然存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六是农民工居住条件差、子女入学难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为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扩大劳务输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促进农民进城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及不合理限制。

  1、放宽农民进城就业条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进行一次清理,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市政府命令禁止的除外),今后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民进城就业的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进城就业农民和城镇居民要一视同仁。

  2、放宽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凡在城镇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在民营企业工作的农民,只要有临时居住地点,经本人申请,即可颁发暂住证。进城就业农民领取暂住证后,在户籍管理上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凡在城镇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及在民营企业工作一年以上且有固定住所的,或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市区由市公安局基层基础工作科审批),即可落城镇常住户口。

  3、为进城就业农民工子女入学提供方便条件。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对进城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取得暂住证的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要本着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统筹安排、一视同仁的原则安排到全日制公办学校入学,在收费标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和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

  4、妥善解决进城就业农民的住房问题。凡取得暂住证的进城就业农民,经有关部门核实属于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与城市居民一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取消城市居民和非城市居民的政荒界限,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民工住宿环境的检查,不断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

  5、简化农民进城经商办企业手续。工商部门对进城经商办企业的农民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实行绿色通道制度,指派专人优先办理。农民以自然人身份投资,加盟连锁经营,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设立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办核准手续。对已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农村经纪人,免收注册登记费和3年的工商管理费。

  (二)加强对劳务输出的组织领导。各教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研究制定劳务输出计划,切实加强对劳务输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成立劳务输出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垒市劳务输出工作。要把劳务输出工作作为对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客,加强考核和检查,对工作不力、效果差的地区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各地区要统筹做好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发布劳务信息、培训劳务人员、组织劳务输出、协调劳务管理、提供劳务服务和法律咨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工作。要加强跨县、跨市、跨省劳务工作和乡镇劳动服务工作,积极建立劳务基地,大力发展劳务协作,通过订单培训、定向输出,提高农民外出务工组织程度。要制定扶持政策,规范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为农民进城就业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管理和维权。“一条龙”服务。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驻外机构作用,努力拓宽与驻地及周边地区的劳务合作,扩大劳务输出。

  (三)完善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介绍服务。市、县、乡三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向农民工开放,积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要开设面向农民工的服务窗口或建立专门的服务场所,集中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要不断完善和充分利用现有劳动力市场体系,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规定执行。

  (四)做好对农民工的咨询服务工作。市及县(市)、区,要开通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精通劳动保障业务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担任电话咨询员。要建立规范快捷的咨询反馈流程,及时为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提供服务。

  (五)加强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培训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优势,充分动员和利用社会各方面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引导、鼓励和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从2005年暑期入学开始,全市农村中学,都要结合本校实际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开办一年适用技术培训班,即9+1教学。适用技术培训班主要是对不能考入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进行适用技术培训,使其掌握一技之长,从源头上解决农民素质低的问题。对经过培训达到标准的,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从加快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帮助学校研究适用技术培训班的专业设置、师资配备等问题。办适用技术培训培训班所需经费由市、县、乡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分别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继续实施好农民工自愿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要尊重农民意愿,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农民工培训经费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用于补助农民工培训的经费要专款专用。要让农民工直接受益。

  二、切实维护农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

  (一)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一次详查,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在今年10月底前还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还清的,有关部门要采取强有力措施限期还清。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在清欠的同时,要落实最低工资制度,逐步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欠薪保障、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制度。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要重点督促、指导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行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市及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这些重点行业的监察执法,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严厉查处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已受理的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请仲裁的案件,应视情况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

  (四)支持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市及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施监督。

  (五)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必须为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发生工伤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进行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要重点推进农民工较多、工伤和职业病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待遇支付方式,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力市场

  (一)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各地区及劳动保障、公安、工商、人事等部门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清理整顿力度,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并根据举报、投诉,查处取缔非法或违规中介机构,严厉打击假借职业介绍进行诈骗的各类犯罪行为。通过开展检查、认定和挂牌等一系列活动筛选出一批可靠的职业介绍机构,采取信息发布等形式向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予以推荐,以减少求职风险。

  (二)完善市场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零工市场,以满足零工交易需要。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每年要开展一次以“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新闻媒体要增设宣传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的宣传栏目,加大宣传力度。要建立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要层层落实责任制,掌握工作进度,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市政府将组织专项检查,督促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00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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