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江市代理招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阳江市代理招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阳府[2005]4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4-08
施行日期:2005-04-08
发布部门:阳江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江市代理招商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四届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八日

阳江市代理招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招商引资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招商是指人民政府聘任招商代理人和招商顾问从事招商引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招商代理人是指受市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聘请从事招商引资的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的招商顾问是指为在更高层次上制定本市对外开放战略和全球招商引资规划,建立全球招商引资网络,以市政府名义聘请的国内外知名人士或组织。

  第三条 招商代理人及招商顾问的选择范围

  (一)境内外有关商会、国内证监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二)境内外专业代理机构;

  (三)境内外的阳江乡亲或同乡会;

  (四)在阳江有较大投资项目或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外来投资者和友好人士。

  第四条 招商代理人及招商顾问的资格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资信和开展相关工作的能力;

  (二)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与境内外投资者有广泛的联系;

  (三)有固定的地址或住所;

  (四)市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招商代理人及招商顾问的产生

  招商代理人和招商顾问可由市领导、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市政府驻外办事处推荐,市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发函联系,征求对方意见,经市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确定招商代理人和招商顾问名单。

  第六条 招商代理人及招商顾问的聘任

  招商代理人和招商顾问确定后,以市政府名义或以阳江市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名义聘任,颁发聘任证书;聘任期二年,期满后,审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七条 招商代理人的主要职责

  (一)代理我市在其所在地区开展招商引资,引荐、介绍投资者到我市投资;

  (二)对外宣传介绍我市投资环境、优势及优惠政策;

  (三)为我市在境内外举办各类招商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或接受委托代本市组织、举办各类招商活动;

  (四)组织介绍当地企业到我市参观、考察、交流和参加各类招商活动;

  (五)向我市提供各类投资信息;

  (六)与招商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招商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针对本市对外开放及招商引资工作,定期提出有建设性的具体建议;

  (二)对外宣传介绍本市投资环境,优势及优惠政策;

  (三)引荐、介绍投资者到我市投资;

  (四)帮助本市在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策划和实施各类招商活动;

  (五)组织介绍当地企业到我市参观、考察、交流和参加各类招商活动;

  (六)对本市中长期招商引资规划和政策提出建设性建议;

  (七)与招商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从事代理招商需要特别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与招商代理人或招商顾问签订招商代理协议书。

  第十条 招商代理人和招商顾问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和招商代理协议书的授权开展招商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招商代理人和招商顾问超越代理权作出的行为属个人行为,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鼓励措施

  (一)国内及本市举办各种形式的招商活动,首邀招商代理人和招商顾问参加,在境外举办招商活动,邀请当地招商代理人和招商顾问参加;

  (二)投资项目介绍成功后,按《阳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给予招商代理人和招商顾问奖励;

  (三)招商代理人和招商顾问业绩显著的,可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或另行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一)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向招商代理人和招商顾问提供阳江市投资指南等有关招商宣传资料,与其进行联系,负责具体招商引资项目的接洽工作;

  (二)市政府可根据需要不定期邀请代理人和招商顾问到阳江参观考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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