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4-12
施行日期:2005-04-12
发布部门: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面貌和居民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同时也存在着地名管理混乱和地名不规范等问题,有些部门无视国家有关地名管理的规定,不经批准任意命名地名名称,造成地名使用上的“四不统一”(同类标志不统一,汉字使用不统一、地名拼写不统一、批准机关不统一),给公安户籍管理、邮电信件投递、水电气供应和外地人寻亲访友带来诸多困难。为规范地名名称,进一步做好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地名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县以上民政部门是地名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使全市地名管理进一步规范化。

  二、建设单位在筹建开发住宅区、经济开发区、商服大楼、综合办公楼、广场、道路桥梁和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功用建筑物涉及地名的使用时,必须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审核手续,以审核批准的名称作为正式启用时的标准名称,否则,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要在当地民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标准统一设置楼幢牌、单元牌和门牌,其制作、安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门牌安装列入工程验收的一项内容,由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把关。

  三、因道路拓宽、居民区改造等涉及地名标志移动的,有关单位应向民政部门申报,如未申报而造成地名标志损坏的,由有关单位照价赔偿。因交通肇事或故意破坏使地名标志遭到损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交通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四、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关于“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规定,有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出版本区域内带有行政界线和地名的地图时,必须报请民政部门核准方可申请出版,违反规定的,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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