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南平城区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南平城区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南平市环保局
(2005年4月18日)
为加大南平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管力度,保护和改善市区声环境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噪声扰民问题,创造一个安静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市政府《南平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暂行规定》(南政[1999]综15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环境噪声扰民问题基本解决,市区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群众对噪声污染的投诉明显减少,逐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二、整治内容
文化娱乐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经营加工场所噪声污染。重点是文化娱乐业的噪声污染、交通运输的噪声污染、商业经营活动中的噪声污染。
三、整治的具体要求
1、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已经营业的文化娱乐业,限期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开办文化娱乐业环保条件的,依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规定,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对在城区禁鸣喇叭路段鸣喇叭的机动车,由交警部门依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5条规定给予处罚。在延平湖上航行的机动船舶,必须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发动机噪声和机械噪声超过声响标准的,应采取消声措施,切实加强船舶噪声污染控制,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机关依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7条规定予以处罚。
3、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时,禁止使用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0条规定予以处罚。
4、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其主管部门应出具证明,报环保部门批准;对未经审批,擅自夜间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6条规定予以处罚。
5、对城区范围内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在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应禁止夜间作业,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据《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0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一是制定方案(4月5日——4月15日);二是集中整治阶段(4月16日——5月15日),针对各部门查出的噪声污染问题,逐个进行整治;三是巩固阶段(5月16日——12月30日),由集中整治转入常规管理阶段,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严格管理,逐步规范。
五、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文化局、建设局、海事局、交警支队、城监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市区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市环保局局长叶治平担任组长,市环保局副局长邹元飞担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李泽云、蒋锦祥、林慧萍、陈家康、张添华、鞠田、陈世茂、阮少晴、谢世金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邹元飞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