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南平城区环

南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南平城区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南政[2005]综10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4-20
施行日期:2005-04-20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正文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南平城区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南平城区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南平市环保局
(2005年4月18日)

  为加大南平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管力度,保护和改善市区声环境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噪声扰民问题,创造一个安静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市政府《南平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暂行规定》(南政[1999]综15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环境噪声扰民问题基本解决,市区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群众对噪声污染的投诉明显减少,逐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二、整治内容

  文化娱乐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经营加工场所噪声污染。重点是文化娱乐业的噪声污染、交通运输的噪声污染、商业经营活动中的噪声污染。

  三、整治的具体要求

  1、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已经营业的文化娱乐业,限期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开办文化娱乐业环保条件的,依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规定,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对在城区禁鸣喇叭路段鸣喇叭的机动车,由交警部门依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5条规定给予处罚。在延平湖上航行的机动船舶,必须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发动机噪声和机械噪声超过声响标准的,应采取消声措施,切实加强船舶噪声污染控制,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机关依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7条规定予以处罚。

  3、在城区范围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时,禁止使用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0条规定予以处罚。

  4、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其主管部门应出具证明,报环保部门批准;对未经审批,擅自夜间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照《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6条规定予以处罚。

  5、对城区范围内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在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应禁止夜间作业,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据《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0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一是制定方案(4月5日——4月15日);二是集中整治阶段(4月16日——5月15日),针对各部门查出的噪声污染问题,逐个进行整治;三是巩固阶段(5月16日——12月30日),由集中整治转入常规管理阶段,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严格管理,逐步规范。

  五、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文化局、建设局、海事局、交警支队、城监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市区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市环保局局长叶治平担任组长,市环保局副局长邹元飞担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李泽云、蒋锦祥、林慧萍、陈家康、张添华、鞠田、陈世茂、阮少晴、谢世金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邹元飞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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