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东府[2005]6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4-25
施行日期:2005-04-25
发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东莞市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清理我市违法用地,规范用地秩序,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地环境,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全面清理违法用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整顿用地秩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建立依法、及时、有效地监管机制,规范建设用地管理,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的原则是:自查为主、突出重点、依法处置、重在整改。

  (一)自查为主。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实行市镇(区)联动、自查为主。工作基础是镇区自查自纠,上级部门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督查和指导。

  (二)突出重点。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是弄清情况,摸清基数,提出处置方案。处置违法用地,重点是对符合条件的,尽快给予完善用地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复耕、复绿。查处违法用地,重点是查处占用面积大、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进行依法行政教育,重点是镇村两级基层组织。

  (三)依法处置。凡构成违法用地行为的,国土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根据违法用地形成的时间、具体原因、地块实际现状及土地用途等分类处理。对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依法从轻处理;对采取消极态度不主动自查自纠,经检查或群众举报发现问题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严禁闲置土地和新的违法用地案件发生。

  (四)重在整改。针对存在问题,要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措施。要把违法用地专项清理与盘活存量土地工作相结合,统筹使用土地指标,做到理清手续、高效利用;要与强化土地执法监察相结合,营造土地监察高压态势,强化国土执法权威,坚决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发生;要与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管理相结合,对违法用地多、又不能按期完成清理任务的,暂停新增建设用地预审,暂停农地转用审批,暂停征地审批,抵扣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清理范围

  此次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的范围是:2004年底全市统一组织,利用卫星影象资料开展土地利用情况清查时,确认备案的各类违法用地,以及2005年起新发生的各类违法用地。

  三、处理政策界限

  (一)地上已建有永久性建筑物,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坚决依法拆除,限期复耕、复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

  2、不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特别是占用水源涵养区或森林公园,破坏生态平衡,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要求拆除的。

  (二)地上尚未建有永久性建筑物,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将土地退回给集体,并责令由所属镇区于2005年8月31日前负责组织完成复耕,恢复植被或农业用途。属于1997年、1999年经省确认违法用地的,取消原确认登记。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镇建设规划,且主管部门不同意调整的;

  2、无用地指标,且所属镇区不予调剂的;

  3、占用水源涵养区或森林公园,破坏生态平衡,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不予批准的。

  (三)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违法用地,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完善用地手续: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建设用地区的;

  2、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3、具有新增建设用地年度指标或经省违法用地确认登记的;

  4、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并按约定兑现完毕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款的。

  (四)暂不具备上述第(三)款四个条件的违法用地,应按规定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前置条件审批后,再完善用地手续。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规划调整条件的项目,应按《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办法》(粤国土资发[2004]276号)的规定,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申请规划调整;

  2、不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调整;

  3、没有新增用地指标的,必须由所属镇区实行建设用地置换,统一调配指标;

  4、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由所属镇区落实易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或交纳耕地开垦费。

  (五)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用地,缓期处理:

  1、堤围水利等农林水工基础设施用地、重点工程取土及堆放点、园林绿化等市政设施用地;

  2、园区内配套道路;

  3、垃圾填埋场(符合规划)、非营利性公墓、坟场;

  4、农业结构调整中擅自改变植被的(包括种养场)土地及临时搭建的建筑窝棚等;

  5、纳入治理整顿范围的采石场。

  上述用地中除园区配套道路外,凡在2005年5月31 日前暂不使用的,由各镇区负责统一组织复耕、复绿。

  (六)已办理建设用地预审等前期部分手续的新增建设用地,责令原土地使用者在《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有效期限内,向所属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完善后续用地手续;

  未获省批准农地转用的,应在省批准农地转用后完善征地、供地审批手续;已获省批准农地转用的,应持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立项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申请征地、供地审批;

  逾期不申请完善后续用地手续的,注销前期批准文件,需重新申请办理;

  截止至2005年9月30日,对经省、市批准农地转用后实际项目供地率(项目供地审批量/农地转用批准总量)达不到70%的镇区,暂停受理其新增建设用地批次报批。

  (七)凡属于1997年和1999年经省确认的违法用地,一律按省有关违法用地的处理程序和文件要求办理;

  属于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一律按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和材料要求办理。

  (八)对各类空闲地,坚决按照“依法处置、地尽其用”的原则,通过项目调整、建设用地置换、闲置土地处置、土地收购储备等措施,全力盘活利用,切实解决“有地无项目”和“有项目无地”的供需矛盾。

  四、工作目标和方式、步骤

  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采取镇区自查自纠与市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是镇区自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清查摸底阶段(2005年4月7日至4月30日)。

  主要工作:一是成立机构,专人负责。市、镇(区)两级要抽调得力人员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对清查工作统一动员、部署;二是充分利用2004年的卫星影象资料和2005年起新发现的情况,对违法用地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重点是逐宗清查,建立台帐,摸清情况);三是要针对不同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调查处理阶段(2005年5月1日至8月31日)。

  主要工作:一是要明确违法用地处理的政策界限,认真对号入座进行处理。要从细节入手,在5月底前对每一个图斑、每一宗违法用地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明确处理方式、处理时限,落实具体责任人,做到“一地一策”;二是要抓紧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完善手续条件的违法用地,在8月31号前完善用地手续;三是要在8月31号前完成不符合完善手续条件违法用地的复绿、复耕工作;四是要制定整改措施,做到边整边改。对发现的问题,该清理的要坚决清理,该纠正的要主动纠正,该立案查处的要立案查处;五是要认真核查和填写统计表格,及时汇总上报清理违法用地情况,并在9月1日前向市报送《违法用地专项清理总结报告》。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5年9月1日至9月30日)

  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清查,使全市符合完善用地手续条件的违法用地得到理顺;使不符合完善用地手续条件的违法用地一律复绿、复耕;使严重违法和顶风作案的行为得到依法严肃查处,不再出现新的乱占、滥用等违法行为。各镇区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开展清理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具体工作目标是要达到以下“五个量化标准”:一是镇区违法用地落实处置率达到90%以上;二是符合完善用地手续条件的办结率达到80%以上;三是不符合完善用地手续条件的复耕(绿)率达到100%;四是空闲土地消化处置率达到70%以上;五是4月7日后新的违法用地发案率降为零。

  检查验收工作由市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听取汇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率不低于30%.对工作不力,未通过检查验收的镇区在全市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所有建设用地审批业务直至检查验收合格为止。

  五、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清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东莞市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小组,由李毓全副书记任组长,梁国英副市长、袁绍东副秘书长及市国土资源局刘润荣局长任副组长,国土、规划、建设、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组织和领导清理违法用地工作,直接对市“四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专职负责研究部署专项清理工作任务,组织实施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督促、指导、检查和验收各镇区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掌握全市专项清理工作动向,收集、上报、反馈各镇区专项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编写专项清理简报,组织专项清理验收工作。办公室内设综合组、督导1-6组。刘润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区要参照市的做法,迅速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二)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各镇区要按照统一要求,认真动员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保障人员经费和交通工具,为专项清理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抽调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人员参加专项清理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突出重点,限期处置。一是要重点突出违法用地完善手续和复耕复绿,认清形势,抓住机遇,争取主动,及时办结;二是要重点突出预防为主,强化土地执法监察,严控新增违法用地的发生。对非法占用耕地达到10亩、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达到5亩的土地违法案件,经国土部门调查取证后,移送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法纪责任。自2005年4月起,对“一年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累计超过10亩或其它土地累计超过100亩”的,实行“三停一抵扣”(暂停新增建设用地预审,暂停农地转用审批,暂停征地审批,抵扣新增用地指标);三是要重点抓好规划调整。充分把握国土资源部规划修编试点的有利时机,结合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轮修编工作,切实做好违法用地具体地块位置、图斑、用途等的规划调整,争取条件理顺用地手续;四是要统筹使用土地指标,全力盘活违法用地;五是坚决落实复耕、复绿工作,切实制定方案,保障资金经费,落实人员力量,组织检查验收。对暂不具备复耕条件的采石场,要按“整山”要求尽快落实复绿。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专项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处理政策界限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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