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5]6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4-27
施行日期:2005-04-27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大中型企业:

为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我省工业强省战略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快推进职工队伍知识化进程,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2004]14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目标

(一)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高技能人才指具有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的技能型人员。技术工人也是人才。我省职工队伍中的高技能人才,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技术创新的探索者、实践者和推动者。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培养全省广大职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提高创新能力,造就一大批拥有现代科技知识和创新能力的专业人才和拔尖人才,是加快我省走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必然选择。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积极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建设面向东南亚、南亚“大工厂”新形势的需要;是落实人才强省战略,适应高技能人才需求快速增长的需要;是调整产业结构,增强产品竞争力和企业生命力的需要;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就业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二)高技能人才队伍状况亟待改善。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初步形成了一支门类齐全、具备一定基础的技能人才队伍。但是,全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企业重视不够,技能人才意识淡薄,技能人才培养制度不健全;高技能人才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尤其是高级技工比例偏低;激励机制不完善,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等。2004年底,全省有技能劳动者近250万人,其中,持有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有108万人(次),占技能劳动者总数的43.2%,其中,高技能人才只占4.3%,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操作、技术应用的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

(三)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结合实施技能振兴行动,落实国家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全面启动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到2006年,重点在烟草、电力、矿产、云药、技术资本密集型制造、高新技术、现代服务等产业及相关行业中,培养高技能人才,使高技能人才达到10万人,具体目标:2004年新培养2.8万名高技能人才(实际培养了2.9万名),其中技师2000名(实际2096名),高级技师35—50名(实际67名);2005年新培养3.2万名高技能人才,其中技师3000名,高级技师60—150名;2006年新培养4万名高技能人才,其中技师5000名,高级技师150—300名;获得国家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年递增20%以上。到2010年,使高技能人才达到25万人,其中技师4万人。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选派高技能人才出国、出省培训深造。

二、面向社会,构建高技能人才教育培训体系

(四)建设培训基地。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在部分具备条件的企业和学校建立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培养高技能人才和师资队伍。盘活现有资源,到2010年,建成10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2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五)依托企业培训人才。鼓励企业加快形成开放的技能人才培训制度和机制,突出培训主体作用,强化自主培训功能。支持企业与职业学校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为企业培养急需的高技能人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办或与高等学校及各种社会办学资源共建职业技术学院,依托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

(六)通过技能竞赛培养人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职业技能竞赛作为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定期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竞赛活动,营造“比、学、赶、帮、超”的氛围,促进群众性技能学习活动的开展,增强企业职工学习提高技能的积极性。

(七)推行“双证书”制度。充分依托和发挥各类职业学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渠道作用,构筑职业教育与学历教育之间的“立交桥”。鼓励取得高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经过学历教育获取大专以上学历教育证书;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经过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获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

(八)积极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和学校类别,整合职业教育资源,优化职业学校布局结构,注重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发展现代远程技能培训教育和职业教育,开发教育资源和多媒体教育软件,为企业和各类职业学校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支持民办职业教育,鼓励公办职业学校引人民办机制。

(九)高等学校应紧密结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建设的实际,加大专业的调整力度,重视学生实训、实验教学环节,加强实训基地的建设,培养重点行业和企业上手快、用得上的高技能人才。

三、企业为主,强化高技能人才岗位培训

(十)创建学习型企业。激励职工学习知识、学习技术是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是企业应对市场竞争的重要举措。引导企业把加强职工技能培训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主要内容,创造有利于职工“岗位成才,学有所长”的环境,落实有关技术工人的政策,让技术精、业务强、善管理的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技能传授、技艺传播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十一)落实技能培训工作。企业应制定职工持证比例、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岗位培训、业务进修和名师带徒制度以及职工参加技能培训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技能培训中的主体作用。

(十二)企业应确保对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组织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企业应确保60%以上的教育培训经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技术工人的教育和培训,并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落实及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厂务公开的内容,接受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监督。

四、完善机制,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有效激励

(十三)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社会化鉴定机制。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用”的原则,改进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等五级职业资格考评体系,扩大考评工种范围,突破比例、年龄、资历和身份界限,建立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机制,构建技能人才尤其是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十四)建立奖励制度。对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在全国、全省性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授予相应技术状元或技术能手称号,并可破格晋升为技师、高级技师;对符合劳动模范基本条件的技术能手,优先推荐参加省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省政府特殊津贴。

(十五)完善激励机制。企业聘用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可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技术职称的待遇水平,享受相应待遇。高级技工学校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可参照大专生的待遇水平给予相应待遇。企业应对职工技术创新成果给予奖励,并作为提高工资、晋升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有条件的企业可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期权、股权激励。

(十六)建立技术工人首席职位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关键岗位、工序自主试行“首席职位制”。首席人员不搞终身制。

(十七)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企事业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在不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物质利益的前提下,可采用兼职、借调、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人才租赁、专利转让等多种形式合理流动。注重解决好技能人才在不同地区、行业、单位之间流动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和接续的相关事宜。

五、加强协调,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环境

(十八)统筹人才队伍建设。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同等重要。各级、各部门必须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充分认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加强体制创新、政策创新、观念创新,加强引导、积极支持、改进管理、完善服务,做好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机制和环境。

(十九)明确职责。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全省技能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和队伍素质状况,加强规划、协调、宣传、监督、政策调研和服务职能。施行就业准入制度,建立健全政策引导机制,解决我省高技能人才短缺的问题。教育及政府各经济管理部门都应依据各自的职能,加强协调配合,行使人才培养职能。

(二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发挥群众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群众性技术活动,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要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和培训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竞赛、岗位练兵和技术创新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的技能水平。

(二十一)加强舆论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各类媒体应加强技能知识的传播,广泛宣传职工技术创新的先进事迹,树立先进典型,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增强技能人才的自我激励意识,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

(二十二)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筹资机制。各级财政应把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支出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证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的投入。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捐款资助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职工技能培训社会化进程,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办学、企业支持、个人出钱的多元化高技能人才培养筹资机制。

(二十三)积极引进短缺高技能人才。单位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可在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落户,也可以按照本人意愿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达到条件的,可申领“云南省引进高技能人才工作证”。教育部门应帮助解决高技能人才引进后的子女就学问题。建立面向东南亚、南亚区域性高技能人才市场,建立和完善市场配置机制,发展和规范引进高技能人才中介组织,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完善技能人才信息服务,提高高技能人才的数量和质量,维护应聘高技能人才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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