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江府办[2005]3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4-29
施行日期:2005-04-29
发布部门: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5]13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召集人制度,加强协调沟通工作

  为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领导,市政府由分管交通的副市长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协调交通、公安、质监、财政、物价、工商、劳动保障、税务、审计、信访、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亦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二、开展对出租汽车经营的清理整顿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目前尚未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投放的市、区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投放政策。已经实行的应逐步由有偿竞投方式过渡到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投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在过渡期内确实需要投放运力的,应充分考虑原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负担,按公平竞争的原则,采用经营权有偿使用加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投放。

  三、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管工作

  各市、区要采取切实措施,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健全各项管理规章,特别是安全生产、经营服务制度。严格把好出租汽车司机的准入关,加强对司机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机队伍的整体素质。凡未经考核合格并领取客运从业资格证件的司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工作。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出租汽车司机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建立考核司机经营行为的信誉档案,定期公布辖区内的出租汽车企业及司机的违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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