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南政[2005]综10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5-08
施行日期:2005-07-01
发布部门:南平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12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市职工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全市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达到1-4级伤残的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适当提高定期待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南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伤残的职工,工伤残津贴月调增36元,调增后的月伤残津贴低于下列标准的可按下列标准补齐:一级伤残津贴537元,二级伤残津贴508元,三级伤残津贴478元,四级伤残津贴448元。

  二、经南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其护理费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发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月护理费49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月护理费39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月护理费299元。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按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增标准的一定比例予以调增。具体标准如下:配偶抚恤金月增15元,其他亲属抚恤金月增11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 4元。

  四、本次对全市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调整,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职工的关心和重视。各县(市、区)要按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相关待遇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次相关待遇调整工作由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办理,所需资金由南平市财政从工伤保险结余基金中安排列支。

  五、上述调增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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