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和建设项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德政字[2005]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5-12
施行日期:2005-05-12
发布部门:德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的产生,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是: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和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其他规划需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是: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资源和流域开发、成片土地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等各类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类项目。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简化。

  二、严格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否则,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批。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执行。分级审批的原则按照《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暂行)》(鲁环发[2003]24号)执行。

  三、明确职责,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严禁越权审批和降低评价等级。要认真履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职责,依法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手续;发展改革委员会要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进行界定和把关,在办理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手续时,认真核实企业法人出具的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对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在对技术改造项目审核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该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材料,并认真核实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不予转呈登记备案表;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要认真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对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外经贸部门在为建设项目办理手续时,要认真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对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或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在为建设项目供应土地、审批矿产资源时,要认真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对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互相支持,认真履行建设项目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在工作中把关不严,违规办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要按《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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