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文件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5]9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5-13
施行日期:2005-05-13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二、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的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切实抓好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工商局、卫生厅、质监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认真落实,务求实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药品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强化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全省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三、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要大力宣传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充分揭露和曝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打假治劣监管合力。

四、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将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于2005年12月15日以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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