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南府发[2004]11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2-10
施行日期:2004-12-10
发布部门:南宁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桂政发[2001]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6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适龄残疾儿童的教育需求

  (一)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大力推进我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努力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2004~2010年期间,我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

  1、到2005年,我市范围内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要达到80%以上。其中,未“普九”县为60.5%,已“普九”县为80%以上,城区要达到90%以上。

  2、到2010年,我市范围内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要达到85%以上。其中,城区要达到92%以上,各县要达到81%以上。

  3、高水平、高质量地普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重点抓好“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

  4、到2005年,未建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必须完成特殊教育学校的组建工作,并于当年9月正式开始招生。各县要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纳入“两基”攻坚及巩固提高实施规划中,作为寄宿制学校安排建设项目,要确保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如期完成。已建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县要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适当扩大招生规模。各城区要在办好现有的特殊教育班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特殊教育班,确保满足“三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各乡镇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乡镇中心校开设特殊教育班。

  5、对居住比较分散,且无条件到特殊教育学校(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办法,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

  (二)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事业,加快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发展。要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试点,各县(区)要在2005年9月前在本地幼儿园开设残疾儿童入学点。鼓励普通幼儿园招收残疾儿童,挖掘特殊教育学校的潜力,并在现有的特殊教育学校内开办学前班。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团体、个人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康复机构,大力支持社区、家庭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

  (三)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扩大我市盲聋哑学校的职业中专班和普通高中班规模。特殊教育职业中专班要坚持以职业教育为主的办学方针,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四)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拓宽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渠道,支持盲聋哑高中生毕业后报考高等院校,南宁职业技术学院要创造条件,努力于2010年前开设特教大专班,招收盲聋哑学生入学。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二、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

  (一)要根据残疾学生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积极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并有针对性地加强德育、体育和美育工作,全面提高残疾学生的素质。要做好残疾学生的康复工作,把残疾学生的身心康复工作贯穿于学校生动活泼的教育教学全过程,使特殊教育的质量有较大提高。要继续深化特殊教育的课程改革,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中小学课程体系的要求,做好地方和学校课程的开发工作;要坚持以全面提高残疾学生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残疾学生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为主要目标,要充分关注残疾学生的个性发展;通过确定不同的教学内容和要求,使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残疾学生都能够通过接受教育得到发展。要按照残疾学生的年龄确定德育内容和要求,并形成一定的递进层次。要加强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行之有效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文明习惯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抵制一切不利于残疾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和物品,依法保护残疾学生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加强对残疾学生正确对待自身残疾的教育,增强其战胜自身缺陷的能力。

  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开好体育课,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和竞赛,使残疾学生掌握正确的体育锻炼方法,养成锻炼身体的习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设施和卫生保健设施的建设,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课余体育活动并加强学校卫生工作,为残疾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要进一步加强美育教学,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艺术活动,丰富残疾学生的课余生活,提高其创造、欣赏美的能力。要将残疾学生的身心康复工作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针对残疾学生的生理缺陷,科学地开展康复训练。

  (二)积极开展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增强残疾学生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增强残疾人生存和竞争能力的高度,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和劳动技能教育,切实让残疾学生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为将来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适应社会需要创造条件。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要坚持文化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相结合,根据不同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从学生自身特点出发,从学校和社会需要、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出路出发,积极进行在义务教育阶段有效渗透职业技能和劳动技能教育的探索。市、县(区)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师资、场地、设备、经费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职业教育,同时要帮助解决好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以及就业后的残疾职工培训、继续教育问题。要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兴办校办企业并积极吸纳本校毕业生就业。

  (三)努力提高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领导,把办好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做好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工作作为发展特殊教育的重要措施;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管理机制、管理办法;制定确保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育教学质量的办法,切实提高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质量。普通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动员和吸收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要定期派出教师对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教学工作进行巡回指导。

  (四)重视特殊教育的教学科研和教改工作。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研机构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殊教育研究人员。特殊教育学校要鼓励教师结合实践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探索,开展教学科研活动。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的国际、地区间交流与合作。

  三、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一)要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从2005年起,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款用于特殊教育的师资培训。各县(区)财政每年也要安排专款用于本县(区)特殊教育师资培训,该项经费由县(区)教育局集中安排使用。在稳定现有教师队伍的基础上,要有计划地选拔一批教师充实到特殊教育教师队伍;要选拔热爱特殊教育事业、素质高的同志担任特殊教育学校校长;要依托区内外盲、聋哑、弱智教育教师培训中心对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和特殊教育专业教师轮训一遍。要把在职特教学校和特教班的教师培训工作纳入我市教师培训计划,要有计划地对特殊教育学校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专任教师和普通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教师进行系统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以及对办有特教班的普通学校的校长进行培训。同时加强对特殊教育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手段、残疾人现代训练康复设备器材能力的培训,建立一支适应现代特殊教育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二)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要保证足额按时发放特殊教育教职工工资和特殊教育补贴。在盲、聋哑、弱智学校(班)工作的在编教职员工(含设有特教班的普通小学一名分管此项工作的校长或教导主任)除享受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提高10%以外,特教补贴标准由目前职务工资的15%提高到30%.特殊教育老师还应按劳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教师教龄津贴若干规定》(劳人薪[1985]40号)享受教龄津贴,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贯彻执行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工改[1988]4号)的规定提高职务工资标准的10%.特教班主任按有关规定发给班主任津贴。招有4名以上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普通班班主任、语文、数学教师及该校1名分管此项工作的校长或教导主任,可以享受本人职务工资的10%的特教补贴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班的特殊教育岗位中工作满15年的教师,退休后继续享受职务工资的15%的特教补贴。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要对特殊教育教师给予适当的倾斜,还要积极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生活水平。

  四、加大投入,为特殊教育发展提供必需的财力、物力保障

  (一)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人民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努力增加特殊教育经费。特殊教育所需经费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9]21号)的6个渠道进行筹措,保证特殊教育必需的办学经费,并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开设残疾人职业教育。民政部门要落实国办发[2001]92号文件关于“社会福利彩票所募集的福利金也要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要求,支持特殊教育。要认真办好福利院、儿童院的特殊教育班。开办特殊教育班的福利院、儿童院,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可增挂特殊教育学校的牌子。在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危房改造工程”、“中小学信息教育校校通”工程时,要将特殊教育学校纳入统一规划。在建设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时,要考虑到残疾学生的需求。

  (二)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为残疾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附设特殊教育部(班)的普通学校校园校舍建设,确保学校无危房和校园校舍的安全,努力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校园校舍建设的要求;要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室)的建设,尤其要根据特殊教育需要配备有关图书、刊物;要按照标准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有条件的还要积极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现代化的教学、康复设备和器材。

  (三)鼓励并加快特殊教育的信息化进程。要把特殊教育学校(班)信息技术教育纳入当地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普及规划,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配备信息教育技术设备,逐步启动“校校通”工程,开通远程教育网络,加快特殊教育资源库建设,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优秀的教育教学内容,实现教育资源的共享。

  五、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度。我市有关部门要努力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高度重视特殊教育事业;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目标落到实处;要研究制定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要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使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市、县(区)计划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制定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在基本建设和办学经费方面对特殊教育给予积极的支持,并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的各种待遇。市、县(区)教育部门要把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普九”发展规划,作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目标的重要内容,作为“普九”评估、验收和督导检查的工作之一,切实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市、县(区)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儿童福利机构和综合性福利机构内的儿童教育训练场所,努力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教育。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民政部门、残联要共同负责,多渠道安排好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工作。市、县(区)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分类鉴定、康复治疗,配合教育部门做好招生鉴定工作。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要把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解决残疾人自强、自立的治本办法;要做好残疾儿童人数的调查统计工作,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

  (二)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教育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情况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和复查的重要内容,凡残疾儿童入学率、巩固率未达标的,不能通过“普九”验收;已经通过“普九”验收的县(区)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未达到入学率、巩固率规定指标的,2005年要全部达标,否则,“普九”复查评估视为不合格。教育部门要结合督导检查发布专题公报,通报各县、(区)特殊教育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督促做好整改工作。

  (三)广泛开展资助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活动。要采取切实措施建立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助学制度。从2005年起,对贫困的残疾儿童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制生活费),其中对在校寄宿的贫困残疾儿童每人每年给予50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落实,其中市直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落实,县(区)学校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落实。

  (四)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税务和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的意义,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发展特殊教育列入工作议事日程,研究制定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要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使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五)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特殊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特殊教育。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按《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对在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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