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行政管理权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鞍政发[2004]1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2-23
施行日期:2004-12-23
发布部门:鞍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鞍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国家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以及近日国家四部委《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收回下放到你区的规划行政管理权,纳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此前下发的文件与之相抵触的条款即行废止,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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