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文政发[2004]12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2-30
施行日期:2004-12-30
发布部门:文山州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州属事业单位: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为了贯彻《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综[2004]1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

  (一)从严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杜绝违规乱收费行为

  1.严格把好收费项目和基金审批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批权属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要的收费项目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凡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费。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

  2.继续清理整顿各种收费和基金。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合理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模。

  3.规范收费和基金征收行为。符合国家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未经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

  (二)完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策,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收入流失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要依法推行国有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防止收入流失。财政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做到应收尽收,杜绝和减少“跑、冒、滴、漏”。认真清理土地征用、出让、划拨等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保证缴入国库土地纯收益的真实性。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从今年起,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30%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

  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要积极探索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效管理方式,通过进行社会招标和公开拍卖,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经营,盘活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存量资产。

  (三)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收管理方式,防止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流失。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

  彩票公益金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彩票机构扩大彩票发行规模,筹集更多的彩票公益金。同时,加强对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将彩票公益金用于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防止被挤占和挪用,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

  (五)规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

  罚没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主要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这部分收入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今后,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主管部门应当与事业单位财务实行彻底脱钩,逐步取消主管部门集中的事业单位收入。作为过渡性措施,目前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应当统一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实行“收支脱钩”管理,有关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安排。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不得将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转交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管理。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三、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政策

  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所有权、事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办理;凡涉及省与州、县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省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州、县财政部门批准,数额较大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国务院、省、州、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四、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委托征收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拨付。财政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式。要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无论是要求缴入国库或是纳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其缴交程序一律采取首先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再按有关规定将应缴国库的收入由财政专户划转国库的办法。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

  五、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体系,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除法规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合法票据。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发放、核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和单位收费行为,监督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保证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要通过票据的验旧换新和票据年检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六、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3]470号)的规定,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分期分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要制定本地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这项工作扎实稳妥进行。三是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省规定审批权限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按照本通知规定新取得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四是要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为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实行分类管理提供制度保证。条件成熟的县,可结合实际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政府税收和非税收入。

  七、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

  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应进一步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按照州财政局《转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财综[2002]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二是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审计。三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应编制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加大查处力度。对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各县结合本县实际,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制度建设。条件成熟的县,要在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指导下,积极研究制定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加快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进程。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2,95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