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文件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4]25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2-30
施行日期:2004-12-30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我省生物种类及特有类群数量均居全国之首,生物多样性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均占有重要的地位。目前,全省已知高等植物426科、2592属、17000多种,分别占全国的88.4%、68.7%、62.9%;已知脊椎动物1737种,占全国总数的58.2%;哺乳类296种,占49.92%;鸟类792种,占66.48%;两栖类102种,占44.12%;爬行类151种,占39.22%;淡水鱼类399种,占55%左右;珍稀物种资源、占全国的675%,居全国第一位。列为国家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有151种,占全国的42.6%;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199种,占全国的594%,其中亚洲象、野牛、绿孔雀、赤颈鹤等23种在我国仅云南独有。但是,近年来人为破坏生物物种资源的问题日益突出,许多野生动植物受到“岛屿化”、“生境破碎化”影响,其适宜生境范围越来越小,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仍然面临着严峻形势。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包括生物遗传资源,下同)的保护和管理。

二、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涉及多部门、多领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省政府决定建立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协调全省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厅际联席会议由省环保局牵头,省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昆明海关,中科院昆明分院,中科院昆明植物所,中科院昆明动物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省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深入调查,制定规划。为全面掌握全省生物物种资源、状况,由省环保局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对全省生物物种资源状况、分布区域等开展深入调查,摸清底数;对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生物物种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潜在用途的野生动植物进行编目,发布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和珍贵树种名录,建立健全全省生物物种基因库网络,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全省生物物种保护利用规划。各级各有关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行业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各级保护利用规划要纳入全省和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四、加大投入,务实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大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资金投入,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要进一步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和离体保护所需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务实基础,逐步增强保护和管理生物物种资源的能力。强化对已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地质公园内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认真做好就地保护工作。针对不同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的特有、珍稀、濒危度水平,在主要原产地建立栽培植物野生亲缘种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家养动物亲缘种保护区或保护小区,重点规划建立一批生物物种资源、离体保护设施和基因库,加强动物基因、细胞、组织和器官的保存及特异优质基因的保护,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网络体系。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每年开展的世界环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地球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活动,充分利用现有动物园、植物园、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中心及野生动物收容拯救中心等场所,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以及生物物种资源的科学、经济、文化价值和意义;针对珍稀物种和遗传基因丧失、流失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意识,营造全社会自觉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完善制度,严格执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切实规范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采集、收集、驯养繁殖、科研、买卖、交换、进出口、出入境等活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严肃查处各种生物物种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监管。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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