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文件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4]25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12-31
施行日期:2004-12-31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使其顺利完成学业,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各高校,一定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提高对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动员一切力量,做好贫困生的帮困、助学、育人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学校负责”的帮困、助学、育人的指导思想

做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各学校一定要树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筹资、学校负责的思想,认真做好帮困、助学、育人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帮困就是要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积极参与、多方筹资,高校要通过“奖、贷、助、补、减”等形式,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经济困难,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助学就是主要由学校负责,通过多种形式,帮助贫困家庭学生提高综合素质和各种能力,从根本上增强其就业竞争力,提高对学校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育人就是由学校负责,既扶贫、又扶志,注重贫困家庭学生的道德素质、心理健康和思想教育方面的培养,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荣辱观,克服心理障碍,增强克服困难的勇气和信心。要把对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形成勤奋好学、团结互助、艰苦奋斗的良好校风。

三、紧密配合,努力搭建银校全面合作的平台,确保国家助学贷款按新机制运行

助学贷款制度是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问题的根本途径和主要方式。新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一是改变了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招投标方式确定经办银行;二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一半。这就使中标银行有条件、也有责任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服务工作,及时、足额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贷款。同时,高等学校也要认真总结国家助学贷款开展近五年来的经验,努力搭建银校全面合作的平台。各高校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在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充分考虑为本校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的实际利益,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同等条件下,新增金融业务要优先考虑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省级相关部门在审批时应予以大力支持。高校要全面、深入、细致地掌握贫困家庭学生基本情况,严格把握好申请贷款学生的初审关,积全面合作的平台。各高校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在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充分考虑为本校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的实际利益,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同等条件下,新增金融业务要优先考虑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省级相关部门在审批时应予以大力支持。高校要全面、深入、细致地掌握贫困家庭学生基本情况,严格把握好申请贷款学生的初审关,积极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前贷后的相关管理工作,努力将贷款风险降至最低。

四、继续加大国家对品学兼优贫困家庭学生的助学奖励力度

从2004年秋季开学起,省财政已大幅度增加对普通高校中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本专科学生的助学奖励经费,这一措施将极大地帮助和激励更多的贫困家庭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各高校要加强该项资金的管理,将专项助困资金全额用于贫困家庭学生。同时,各高校要主动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的联系,争取社会多方支持,动员社会团体或个人积极捐资助学,建立通畅的社会捐资渠道,以设立各种扶贫助学基金,倡议企业、社会团体等积极主动地与学校建立贫困家庭学生的“对口支援”关系,缓解贫困家庭学生的经济压力。

五、确保高校学费收入的10%专项用于助困

各高校必须严格落实高校学费收入中划出10%的经费用于专项助困,以及2003年以后的新生粮副补贴集中专项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规定,确保助困资金足额提取、专款专用。省级有关部门要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的高校,给予严肃处理。

六、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制度

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进行高校收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这项活动不仅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而且可以使学生通过参加劳动取得相应报酬,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这是对广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资助办法。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深化勤工助学工作,积极拓宽勤工助学途径,努力增加勤工助学岗位。要有计划地组织贫困家庭学生尤其是军烈属和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等家庭的子女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在帮助学生提高法制观念,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监督用人单位和个人及时兑现学生的劳动报酬,避免克扣和拖欠问题发生。

七、加快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工作,把生源地贷款作为现有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充和完善。贷款对象主要是针对云南籍考取省外高校的学生,由财政部门安排贴息。

八、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健全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问题的工作机制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高等学校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充分发挥政府在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各部门一定要加强管理,恪尽职守,通力合作,认真落实国家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政策,积极筹措助困经费,搭建和完善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平台。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继续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落实财政支持政策,提高政府奖学金额度。教育部门要及时帮助高校解决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中遇到的问题。人民银行和银监局要指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大力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高等学校要把解决好贫困家庭学生的困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行高校主要领导工作责任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努力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各高校要根据《通知》要求,设置独立的学生资助办公室,尽快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障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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