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梅市府[2005]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04
施行日期:2005-01-04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单位:

  为确保"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的实现,进一步推进"四个梅州"发展战略的实施,着力提高各级政府依法施政的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粤府[2004]8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粤府办[2004]10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纲要》确立了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是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作为欠发达的山区市,我们依法行政工作面临依法行政观念不强、水平不高、执法不严和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等一些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因此,贯彻落实《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显得尤为必要。它的贯彻落实,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实施"四个梅州"发展战略,建设文明法治及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从提高各级施政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今后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使政府行为真正实现法律化、规范化和理性化。

  二、本届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措施及职责分工

  (一)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积极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并列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内容。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重点抓好依法行政基本知识和行政许可法等综合性法律知识的培训,确保每一位公务员在了解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真正弄懂弄通与业务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市人事局、市法制局、市司法局)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1、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市编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技监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监察局、市金融办、梅州行政学院、市社科联)

  2、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市府办组织有关部门)

  3、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系,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市编办、市法制局)

  4、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消除行政执法中的利益驱动因素,确保行政执法队伍廉洁自律。(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5、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着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等办事大厅"一条龙"服务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的作用,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方便人民群众。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充分利用政府公报及其他媒体,建立全面、及时、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府办、市监察局、市编办、市信息产业局、市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和经过集体研究决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经确认为决策严重失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市府办、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局、梅州行政学院、市社科联)

  (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要把握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律和时机,做到制定规范性文件与改革决策相统一,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市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

  2、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或增设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程序;不得增加行政许可期限;不得违法授予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突出地方特色,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市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

  3、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市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

  4、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制度和公开发布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凡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提请会议审议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施行应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地方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政府公报应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凡未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市府办,市法制局、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

  5、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制定机关书面报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市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

  6、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与上位法抵触和与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的书面报告;制定机关要及时通过规定程序进行修改和废止。(市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

  (五)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行为。

  1、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和《纲要》的要求,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完善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编办、市法制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

  2、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依法规范行政执法委托行为。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市法制局、市人事局、市编办)

  3、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管理权限、运作规则、步骤、法定条件、标准、办理时限等予以明晰和规范,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

  4、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认真落实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告知、听取意见、说明理由、听证和救济等法律制度,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程序性权利,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完善和拓宽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制定听证规则,明确听证组织、听证参加人和听证过程的具体程序。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市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

  5、制定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相关的工作制度。依法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政府部门要制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制度、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制度、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等。(市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

  6、坚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取得执法资格并领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市法制局、市人事局、市编办)

  7、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借监管之机谋取经济利益。取消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书收费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所有执收执罚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缴分离"制度,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和执收费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执法人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和收费指标。(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六)积极建立和完善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信访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探索建立信访、相关单位、行政执法督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察相衔接的行政法律机制和社会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分析制度,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社会突发事件的能力。(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法制局、市监察局)

  (七)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加强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报受理机关备案。备案受理机关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市法制局)

  2、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和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依法审理,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市法制局、市监察局)

  3、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建立行政赔偿由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制度,以便于错案责任的追究和监督赔偿费用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实行听证、协商以及和解制度。(市财政局、市法制局)

  4、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对重大事项的处理结果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市法制局、市府办)

  5、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检查和评比。(市法制局、市编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

  6、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以及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积极探索各监督机关之间的联动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三、2005年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一)2005年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的精神,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六项基本要求,着力规范政府决策机制,推进行政程序建设和制度建设,增强管理透明度,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评议考核,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进程。

  (二)2005年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

  1、深入开展宪法、《行政许可法》和《纲要》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健全新任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的制度,加大对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的考核力度,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观念,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

  2、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的议事规则,切实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加强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之下,保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3、按照粤府[2004]83号和粤府办[2004]102号文件的要求,在政府法制机构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进一步完善科学决策程序,并就政府重大行政行为、民事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聘请各界法律专家采取论证、听证等方式,提供法律意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职能作用。

  4、创造条件把部门规范性文件纳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范围,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各级各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提高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效果。

  5、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严禁在行政机关内私设"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行政执法不受利益驱动。

  6、充分依托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信息,公众有权查阅,并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7、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制度、实施程序制度、收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向社会公示,减少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

  8、认真抓好市政府《印发〈梅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4]27号)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特别是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使监督效果得到明显提高。

  9、抓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检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绩效进行测评。行政执法绩效测评可采取实地调查、查阅执法案卷、现场评议、问卷测评等方式进行,并可与人大代表评议、行风评议等评议方式相结合。测评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切实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明确阶段性目标、年度计划、工作措施和进度安排,切实加强督促检查,把《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执行《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要常抓不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纲要》和《意见》的要求以及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并根据各自的职能,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纲要》的实施意见、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目标要求,提出工作进度计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确保《纲要》得到全面正确执行。各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

  (三)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纲要》的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地方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配强班子,配足编制。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县(市、区)人口多寡,按小县(区)6人、中等县8人、大县(市)10人的标准给足编制,其中法律专业人员应占60%以上。同时,要为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县(市、区)直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紧制订本级政府及本部门对《纲要》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方案,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纲要》的实施意见、中长期规划、年度安排及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在贯彻执行《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等职能作用。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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