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5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1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重新申报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1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西昌卷烟厂生产的“凉烟”(州庆版)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已核定的19.72元/条,调整为18.74元/条,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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