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国防部联合后勤司令部随玫字第094000053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点
壹、依据:
依据国防部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劲勉字第0930013407号令颁「国军退役人员慰问金处理作业规定」,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贰、慰问对象:奉核定有案之海南岛阵前起义义士或其配偶(名册如附件一)。
叁、慰问项目与金额标准如附件二。
肆、慰问申请之程序:申请人(限当事人在台之配偶、直系血亲;单身亡故者,其在台兄弟姐妹)检具相关证件,径寄联勤留守业务署办理;经审查无讹后,委托邮局「直拨入户」汇入申请人账户内。申请人如无邮局账户,则委由联勤各地区留守业务处或中心派员慰送。
伍、应检附之证件:
一、申请死亡慰问:
(一)申请函一份。
(二)海南岛阵前起义义士?章执照或足资证明义士身分文件影本一份。
(三)故者除户户籍誊本、死亡证明书影本各一份。
(四)申请人户籍誊本(或户口簿影本、身分证影本)、邮政存簿影本各一份。
二、申请急难慰问:
(一)申请函一份。
(二)海南岛阵前起义义士?章执照或足资证明义士身分文件影本一份。
(三)当事人户籍誊本(或户口簿影本)、诊断证明书影本、医疗或医药正式收据影本各一份。
(四)申请人户籍誊本(或户口簿影本、身分证影本)、邮政存簿影本各一份。
陆、申请期限:死亡慰问以亡故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急难慰问以一个疗程结束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得申请补发且年度内以一次为限。
柒、预算编列:海南岛阵前起义义士或其配偶死亡(急难)慰问所需经费由联勤留守业务署依规定编列施政计划办理。
捌、本作业要点未尽之处,另令补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