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中市建筑物附建防空避难设备或停车

修正「台中市建筑物附建防空避难设备或停车空间缴纳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条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法规字第0940012731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5-01-19
施行日期:2005-01-19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40012731号令修正发布第六条条文

第6条 申请人申请以缴纳代金替代建筑物防空避难设备或停车空间时,应检具同意书并同建造执照(含变更设计)或变更使用执照申请书,向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都市发展局提出。

前项代金,应于领取使用执照或变更使用执照前缴交。

第一项之同意书应载明以代金所兴建或购置之防空避难设备或停车空间,其所有权归属台中市,并由本府管理使用。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5,59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修正「台中市建筑物附建防空避难设备或停车空间缴纳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条例」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